各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乡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总工会、团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 企业家协会、税务局、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7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AAA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施联合正向激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正向激励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切实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健全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使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的团结力量充分涌流,使各类企业尊重劳动、造福职工的崇德向善行为蔚然成风,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和谐动力竞相迸发,为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汇智聚力、积蓄动能、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
二、激励对象
除认定为“辽宁省 AAA 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还包括:命名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授予为“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称号所在企业。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财税政策激励
1.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相关主管部门。
(二)深化服务政策激励
3.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50%以内。
4.优先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
5.作为评估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的重要参考。
6.优先推送用工人才需求。优先推送技工院校毕业生、劳务输出基地、失业人员等群体信息。优先安排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工引才活动。招聘活动中为和谐企业设立专区或显著标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
7.优化人社公共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一对一用工“诊断”,提供定制化企业薪酬数据服务,开通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优化各项补贴申领和办理流程,及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各级人社行政部门组织仲裁机构仲裁员主动上门开展社会保障法律政策服务活动,对特殊群体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8.各级工会组织一线职工体检和疗休养活动中,优先予以安排。
实施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
(三)信用政策激励
9.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公告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
10.记入省级地方征信平台,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利率。
11.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延长至两年或三年。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四)行政检查减免政策激励
12.对没有被举报投诉或相关部门提请缴费检查,且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调整无异常情况的,免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检查。
13.对没有接收到举报或投诉的前提下且年度无异常情况的,免于劳动保障主动监察。
14.市场监管领域以企业全面自律和行业自治为主,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重点监管领域外,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实施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五)评优评先政策激励
15.推荐评选国家、省级文明单位,原则上予以优先考虑。
16.推荐评选国家、省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考虑。
17.评定各级模范职工之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8.创建国家、省级青年文明号,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19.作为工商联执委以上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监事长提名候选人及推荐企业和个人参评各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20.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省级优秀企业家,推荐人选所在企业原则上须为省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励政策,不断提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吸引力,推动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根据《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0〕4 号),定期组织开展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认定、复验(普查)及抽查工作。省 AAA 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复验合格的,原有称号延续三年,称号有效期内的企业享受本意见相关激励政策。对发现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引发较大影响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极端恶性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以及负面网络舆情的,被认定“辽宁省 AAA 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查实,取消命名,收回铭牌;被命名“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授权“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报告,建议取消命名,收回铭牌,不再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创建正向激励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任务,确保各项正向激励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取得扎实成效。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建立健全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定期自主申报、辅导培育、评价认定和退出制度,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注重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提升创建活动关注度和影响力,从源头上凝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共识和合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