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金融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或缴费年限满1年(含政府为参保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年限)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三、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四、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及时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五、资金渠道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由各统筹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关系我省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对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具体措施,确保丧葬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认真履行丧葬补助金的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强化数据比对,规范发放程序,维护基金安全,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