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修订《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人才开发处
辽人社规〔2024〕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博士后设站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科技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41219

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聚集、培养、储备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博士后工作体系,规范和加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和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经认定可以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进行创新实践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主要职责和功能是,利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和科研优势,围绕基地设立单位的科研、技术和管理等课题,发挥博士后和合作专家作用,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服务,提高基地设立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实现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优势互补、动态管理、稳步推进、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制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基地设立、评估、退出等工作,办理博士后进出基地手续,组织博士后工作交流,指导博士后联谊组织。

  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基地的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负责本地区基地的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基地发展规划、配套政策措施,承担辖区内基地设立申报、评估等事宜,指导、协助基地做好博士后招收工作,开展工作交流活动。

  第七条 立基地的单位承担博士后培养、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制度,综合协调流动站与基地合作具体事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受理并组织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博士后考核聘用工作,保障博士后工作、生活及科研经费,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地党的建设,做好基地各项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与基地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根据与基地的协议,提供合作导师和科研支持,协助基地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制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配合做好博士后进出基地、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的设立

  第九条 基地原则上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中设立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科研人员。

  (四)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五)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基地。

  对县域、基层企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可以申报区域性基地。申报区域性基地,须有辖区内3家以上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的条件可略低于第十条前三项要求。

  第十三条 基地设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设立基地的单位向所在地(含沈抚示范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形成书面推荐材料,汇总填写《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情况一览表》,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议,经规定程序后确定基地设立单位,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四)基地的认定设立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培养

  第十四条 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拟招收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年龄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规定。基地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签订合作协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基地推荐契合研究课题及培养方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基地提出研究课题及培养方向,与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达成进基地意向,对接可合作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基地:

  (一)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三方达成一致意向,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二)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进站手续,进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基地及时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备案情况,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六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基地后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基地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基地应在与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导师。落实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八条 基地可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国内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同意可离开设立基地的单位创新创业,或参加博士后科技服务与锻炼等活动。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外时间由派出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由设立基地的单位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负责考核。基地应建立健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和出基地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时,要注重衡量其在专利、发明、技术创新方面的成果,重点考察其完成重大基础研究、破解关键核心技术、解决卡脖子问题、科技成果转化、承担重大项目、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业绩和贡献。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做好出基地相关工作。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出基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设立基地的单位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征集、开发高质量工作岗位,做好对接服务,鼓励引导博士后科研人员留在辽宁创新创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地设立单位可对其予以退出基地:

  进入基地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入基地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基地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基地手续或在基地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应予退出基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退出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支持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的经费以设立基地单位投入为主,同时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和省相关资助。

  基地所在地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加大对基地的支持投入力度,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期间享受基地设立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层次科研人员的标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福利待遇等按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六条 对进基地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科研人员,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科研人员期满出基地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基地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在基地或出基地后评定职称的依据。期满合格出基地在辽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基地时,设立基地的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协助博士后,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户口。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凭有效证明材料,在其子女居住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或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对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基地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及建议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评估情况,对基地进行抽查,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基地,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被撤销基地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基地。

  第三十一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应根据考核评估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自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台账和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及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或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