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和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兜准兜牢就业困难人员民生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守公益性岗位定位。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岗位。各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坚持总量控制、公平公开、进出平衡、动态调整和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原则,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合理确定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大龄、身有残疾、家庭生活困难、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等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按省政府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三、多渠道开展就业援助。各地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特点和需求,设计服务路径和援助举措,实施分类帮扶,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落实好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拟安置对象。
四、科学确定岗位规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和专业技术类岗位。公共服务类岗位,包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妇幼保健照护、养老托幼助残、邮件快件收发等岗位。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等岗位。各地可根据宏观形势变化、突发事件处置和稳就业保就业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五、严格岗位计划管理。用人单位每年初按需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内容包括开发岗位事由、拟开发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薪酬待遇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认定。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资金承受能力等编制本级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明确开发数量、岗位类别、安置对象要求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岗位招聘。岗位招聘由用人单位或委托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账号或街道(乡镇)、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明确用人单位、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应聘要求(健康状况、技能和文化水平、工作经验等)、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等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招聘公告明确的招聘实施主体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招聘实施主体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岗位需求,通过面试、政审、体检等方式,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其中用人单位组织招聘的,需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拟招用人员身份。招聘过程中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拟招用人员由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劳务协议等,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等。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并可按规定程序在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中择优补充。
七、强化岗位规范化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用工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置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实行考勤制度,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监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实行“一人一岗”,用人单位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到非公益性岗位工作,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之间混岗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八、保障在岗人员待遇。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内容的安置人员个人档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支付。安置人员工资原则上应依托社会保障卡支付。用人单位先行发放安置人员工资后,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明确岗位补贴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60个月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最长不超过60个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十、做好后续扶持工作。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安置人员应退出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可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安置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三)安置人员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或任何存续注册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撤销的;
(四)安置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核查,安置人员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六)安置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八)安置人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做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衔接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严格开展本级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身份核实认定,尽快完成材料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定期对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官方新媒体账号或当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享受补贴时间、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托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和经办模块,对各地岗位信息发布、岗位开发申报、岗位招聘报名、招聘结果公布、人员在岗情况、领取补贴资金等进行全程跟踪、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会同财政部门完善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管理责任主体。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及监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合同订立、上岗考勤、社保费缴纳、薪酬发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岗位使用混乱、人员管理缺失、“吃空饷”、待遇落实不到位、人员应退未退等情况的,应通知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收回违规领取的补贴;对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设置公益性岗位资格。
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2026年8月10日
公安机关备案号:2101030200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