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7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辽人社规〔2018〕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16]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本省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分别以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账户存储用于应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障资金。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分别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到工程项目建设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五、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补足、返还及日常监管工作,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等手续时,应审验该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缴存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其作为建设资金是否到位审核条件。

  七、工资保证金存储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2%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3%存储。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1%存储,且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四)建设单位2年内因其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五)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4%存储。

  八、工资保证金可以工程项目属地的商业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缴纳,其受益人为工程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九、建立全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系统,作为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子系统,对全省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退还实施全流程监管。

  十、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0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启动工资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工资拖欠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

  (五)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六)其他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的。

  十一、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拒不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或拒不提供相关工资保证金收据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使用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使用工资保证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使用之日起下达补足通知书,责令存储单位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补足。未按照规定补足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后,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可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十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退还申请后,对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退还存储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暂停办理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并责令其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待拖欠工资问题完全解决后,方可重新启动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退还工资保证金时其本金及利息同时退还。

  十五、对施工企业实际退场两年以上,在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情形下,可退还工资保证金。

  十六、各市现行工资保证金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18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