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规〔2018〕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结合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一.调整时间及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0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5元的基础上增加23元。
二.资金安排
本次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平均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承担一半。
三.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确保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