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8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3日          编辑:省人社厅林楠         来源:厅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辽人社规〔2018〕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结合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一.调整时间及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0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5元的基础上增加23元。

  二.资金安排

  本次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省级以上财政平均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平均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承担一半。

  三.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确保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