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规〔202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精神,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了《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2.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
3.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分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辽宁省工商联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