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编辑:省人社厅于湛         来源: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人社职〔2023〕 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应急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7月5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安全工程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58)号》和《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

  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要求,不再进行安全工程系列初级、中级相应的职称评审。

  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三个专业:

  (一)安全管理:从事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应用,安全技术标准修订,安全生产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三)安全教育: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等工作。

  以上专业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二、评审范围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生产相关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四、申报评审条件

  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除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相近的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管理等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相近的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系统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知国内外安全工程领域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复杂安全工程问题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国家及行业的安全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在安全工程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能够指导、培养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安全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主持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安全新产品研发或工程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企业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制定和修订;或主持编写企业安全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安全生产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并得到实施。

  (4)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相关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优秀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安全生产技术相关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条件,在取得工程师及相应资格后,应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参与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

  (2)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参与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安全工程相关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和市(厅)及科研课题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参与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5)主持单位内部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标准制定2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

  (6)发表在安全工程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2项以上(至少1项为独立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字数在3000字以上),所发表研究成果应为生产安全相关内容,并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同行专家认可。

  (7)独立撰写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安全工程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相应成果应为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内容:

  ①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时在注册有效期内)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在具备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条件、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名)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名)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十条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安全工程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二)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在安全工程领域从事技术、培训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安全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安全工程相关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突破,或在安全生产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安全生产发展。

  (2)在安全工程领域长期从事技术、培训或管理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或掌握安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任职期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安全工程相关的国家级高水平课题研究中,对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起重要作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研究制定或修订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及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并得以颁布实施。

  (4)解决安全工程领域相关技术难题,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和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安全工程及相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条件,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开发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其成果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安全工程及相关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安全工程及相关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2项以上,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负责人在安全工程及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创新成果的开发、转化或运营方面业绩突出,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安全工程及相关研究成果2项以上(所发表研究成果应为生产安全相关内容,字数在3000字以上),经安全工程领域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5)主持研制安全工程领域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得以颁布实施。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相应成果应为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内容:

  ①发明专利1项以上;

  ②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并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近5年的年度工作考核均称职(合格)以上。在具备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知识条件、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研发)项目3项以上。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

  对服务我省工业振兴,围绕辽宁工业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的发展战略,以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为目标,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1.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前沿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引领新兴行业技术发展、为安全工程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市场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五、有关解释和说明

  (一)本标准条件涉及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二)本标准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其中涉及的奖励、项目、研究成果等业绩成果须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均为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三)本标准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学位)须是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申报人员所具有学历(学位)的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需提供与申报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参加省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领域知识培训48小时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因改革需要由机关或参公单位人员到事业单位或企业从事安全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享受职称评审“一步到位”政策,奖励、项目、论文和著作等业绩成果等主要以近5年取得的为依据。

  (五)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六)高技能人才达到《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人社规〔2019〕2号)和本标准所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七)对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重点评价援派人才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遵照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

  (八)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5.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6.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简称项目)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7.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8.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9.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科学技术进步奖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0.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1.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12.前沿技术及战略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文件执行。

  (九)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十)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安全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并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十一)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由其他专业转换至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需在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后,可直接申报上一级别层次职称评审。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十三)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十四)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十五)本标准条件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六)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安监办〔2007〕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