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 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2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职〔2023〕4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部门,省(中)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19 

  辽宁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评审标准

  为进一步激发我省生态环境行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从事生态环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

  根据生态环境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专业设置如下:生态环境工程、生态环境科研、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管理

  生态环境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技术评估、生态环境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生态环境科研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科研、污染防治研究、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方案制定、标准制定、科学试验、危废鉴别、技术研发、技术推广示范、环境规划及其他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技术人才。

  生态环境监测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数据传输及综合分析、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分析方法及标准制定、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生态遥感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环境统计与分析、监测网络的建设及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生态环境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法规、战略规划、行动计划方案研究,生态环境调查与统计、生态环境应急、生态环境信息化,环境监理、竣工环保验收、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碳核查、环境技术论证和咨询、技术评估,生态环境领域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的技术人才。

  以上专业设置根据我省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层级

  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职称设置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层次。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职称评审设置5个层级,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四、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三)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申报评审条件

  工程系列生态环境行业相关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一)技术员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熟悉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二)助理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生态环境领域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指导技术员开展工作,较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三)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熟练掌握生态环境工程、科研、监测、管理等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及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技术报告或研究成果。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承担生态环境领域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2)完成应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比较复杂产品技术的开发。

  (3)正确运用生态环境领域通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4)参加生态环境领域中等规模项目工作,并在其中独立承担某一方面工作;起草立项报告,提出研究设计方案;独立编写技术文件、工程总结,并能校正或审核技术文件。

  4.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参与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主持制定单位内部生态环境领域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技术文件1项以上,实施成效明显。

  (3)完成生态环境领域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4)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市(厅)级以上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发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6)独立撰写生态环境领域技术研究报告1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生态环境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

  (7)在生态环境领域,获得1项以上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取得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在生态环境领域获省(部)级科技奖励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2)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

  (3)满足第(三)4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生态环境领域具有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系统的生态环境工程、科研、监测、管理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知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熟练运用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能够指导、培养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主持单位立项的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或重点项目(工程)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企业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或主持撰写生态环境领域企业关键技术或产品发展规划、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或主持编制规划、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问题的决策报告等,并得到实施。

  (4)在生态环境工程、科研、监测、管理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优秀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

  (1)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重点项目2项以上,具有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生态环境领域管理标准、发展规划、工艺流程等标准制定2项以上,实施成效显著。

  (3)完成生态环境领域省(部)级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课题)1项和市(厅)级项目(课题)2项以上。

  (4)在生态环境领域,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5)参与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部)级以上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6)参与完成生态环境领域有关设计、开发、实施、评价、认证、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撰写2篇以上相应的技术报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独立撰写生态环境领域相关的技术研究报告2篇以上,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具有应用价值,并经2名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出具评议证明;或围绕生态环境工程、科研、监测、管理领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等,提供决策方案1项以上,经相关政府部门采纳。

  (7)发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8)在生态环境领域,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发明专利1项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技术理论要求、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在生态环境领域,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课题)2项以上。

  (3)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4)满足第(四)4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2名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生态环境工程、科研、监测、管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握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行业发展前沿水平能力,深谙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关键技术突破或其他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发展。

  (2)能够有效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决策问题起关键性作用,创新成果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国家级高水平课题研究中,对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关键技术难题起重要作用,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研究制定省(部)级以上生态环境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解决生态环境工程、科研、监测、管理领域技术难题,主持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发和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业绩成果要求,应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2项以上条件:

  (1)在生态环境工程、科研、监测、管理领域,作为负责人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创新成果的开发、转化或运营方面业绩突出,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级项目(课题)或省(部)级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或市(厅)级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重点工作任务2项以上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生态环境领域创新成果获省(部)科技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以上

  (4)主持研制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有关设计、开发、实施、评价、认证、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撰写2篇以上相应的技术报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级职称)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围绕生态环境工程、科研、监测、管理领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等,提供决策方案1项以上,经相关政府部门采纳,且成效显著。

  (6)在生态环境领域,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发明专利1项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③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生态环境领域创新成果获省(部)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相当奖励)2项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级项目(课题)或省(部)级重大专项2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项目(课题)或市(厅)级重大专项3项以上。

  (3)在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6.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条件。对服务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1)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及前沿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引领新兴行业技术发展、为生态环境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生态环境重大原创性技术成果经同行专家评价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市场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引进的生态环境类海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案例)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有关解释和说明

  本标准中有关概念的解释如下:

  (一)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应同时满足。

  (二)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同类业绩的,只计算一项业绩,不重复计算。

  (三)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四)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五)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中央直属企业总部(集团)奖励按省(部)级对待;省属企业总部(集团)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六)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线下答辩。

  (七)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八)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4.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 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 简称 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5.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6.标准: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包括规程和规范。须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或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7.研究报告:指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专业科技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技术报告和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统计分析报告等。

  8.技术报告:指描述项目研究过程、进展和结果的技术文件,需至少说明研究(开发)内容、技术方案、技术原理、测试(试验)数据、行业技术指标对比及参考文献等情况。

  9.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简称项目)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10.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11.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2.科技奖励: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技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13.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4.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5.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16.前沿技术及战略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文件执行。

  (九)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职称的人,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十)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人社规〔2019〕2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若干措施》(辽人社〔2021〕19号)执行。

  (十一)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二)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十)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十)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辽宁省环境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环发〔2007〕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