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职〔2024〕3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科学院(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行业职称评审标准
为深入推进我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农业科研人员选拔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动科技创新引领下的农业科研行业全方位进步和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和《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科研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职称设置
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行业职称评审设4个等级,分别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分设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与农业化学、动物科学、生物技术、农业科研管理、农业经济研究、农业科技信息等9个专业。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服务、农业科研管理、农业经济研究与科技信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价方式
农业科研行业职称评审按照科学研究类、科技服务类和科研管理类进行分类评价,并根据不同岗位特点确定业绩条件和赋分内容。科学研究类评审标准的适用对象为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软科学研究以及支撑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服务类评审标准的适用对象为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工作,且直接为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管理类评审标准的适用对象为专职从事农业科技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专业需与所从事专业一致。连续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学习任务。
五、申报评审条件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行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相应层级职称,还应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或大专毕业生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2.专业理论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从事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推广,农业科技咨询与农业科技管理、决策咨询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二)助理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或具备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2.专业理论条件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必要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
3.经历能力条件
科学研究类
具备独立开展某一方面研究工作的能力,准确理解并掌握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能够正确解决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问题,成绩明显。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相关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论文。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人员,能够参与研究课题,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事科技咨询与决策咨询服务的人员,能够参与撰写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报告。
科技服务类
能够参与技术推广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活动,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科研管理类
专职从事科技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本单位规章制度、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实施;参与组织、管理本单位研究课题的论证,保证项目的实施并取得预期结果。
4.业绩成果条件
科学研究类
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加市(厅)级重点项目1项。
(2)市(厅)级科技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参加育成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登记),成功实施转化后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参加制定行业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5)参加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1项。
(6)参加编写的本专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含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
(7)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主笔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
(8)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参编著作1部。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满4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满2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报评助理研究员资格:
(1)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1项;或省(部)级以上项目的专题1项。
(2)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前3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2名。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
科技服务类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加省(部)级开发、推广或成果转化类项目1项。
(2)市(厅)级科技奖励1项的主要完成人。
(3)参加完成获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成功实施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
(4)参与编写的本专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
(5)参与科技帮扶和科技共建工作,支持和帮扶的对象中至少1家获评(入选)国家(部委)级荣誉称号。
(6)参与创建的成果转化与推广经验(模式),获得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发文在全省推广。(证明材料的级别认定以落款盖章为准)
(7)参与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现累计到账金额30万元以上。(需提供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财务部门到账证明以及验收报告)
(8)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类论文1篇或省级同类论文2篇;或参编著作一部。
科研管理类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起草完成农业科研管理相关工作管理制度1项以上,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显著。
(2)参与撰写3000字以上农业科研管理相关调研报告、分析报告等综合性报告3篇以上。
(3)参与完成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等优秀成果得到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应用。
(4)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或院级表彰奖励1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论文2篇。
(三)副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2.专业理论条件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坚实的理论功底,研究工作积累丰富,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研究,对本专业发展能够提出独到见解,在专业理论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能够提出较高水平的研究项目。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
3.经历能力条件
科学研究类
能够根据国家战略、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开展科学研究;精通本专业业务规范、工作标准,能正确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较高经济社会效益。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具有较大理论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人员,能够针对产业瓶颈、行业壁垒和薄弱环节,创造性开展工作,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新方法或新产品等科研成果;或主持撰写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颁布实施。从事科技咨询与决策咨询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决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技术咨询(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报告。
科技服务类
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具备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科研管理类
具有较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参与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对本单位的业务建设和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参与组织、管理本单位重大研究课题的论证,具有审查、指导研究路线、方案设计的能力,能够解决实施中的技术难题,保证项目的实施并取得预期结果。
4.业绩成果条件
科学研究类
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承担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1项或专题2项;或主持其他省(部)级研究项目、市(厅)级重点项目或省级国际合作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承担的各类项目实际到账经费金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软科学35万元);或主持的各类项目实际到账经费金额累计不低于70万元(软科学25万元)。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并市(厅)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并市(厅)级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登记)1项;或通过省级品种审定(登记备案鉴定)2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1个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标准或2个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取得的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2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编写的本专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含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撰写1篇建议类文章,并在省委省政府内参刊物上发表。
(7)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2篇且其中1篇在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表第二区。
(8)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5篇;或副主编公开出版专著一部,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报评副研究员资格:
(1)主持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
(2)在科学研究中成果显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5名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名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第1、2名获得者。
(3)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篇。
代表成果制度:
在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报评副研究员资格:
(1)主持国家级项目(课题)1项;或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
(2)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前5名获得者;或以第一完成人,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一区收录论文2篇(中国科学院SCI分区)。
科技服务类
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连续3年在农业生产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工作,主持省(部)级以上开发、推广或成果转化类项目1项,并参加1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并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并市(厅)级科技奖励1项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规程等知识产权成果2项,经推广转化,实现上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20万元。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编写的本专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证明材料的级别认定以落款盖章为准)。
(5)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参与科技帮扶和科技共建工作,支持和帮扶的对象中至少1家获评(入选)国家(部委)级荣誉称号。
(6)长期扎根农业基层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推广服务或科学普及工作,服务“三农”贡献较大,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科技推广类(科技推广、科技共建、科技帮扶、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市(厅)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荣誉称号)1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创建的成果转化与推广经验(模式),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发文在全省推广。(证明材料的级别认定以落款盖章为准)
(8)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在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实现累计到账金额80万元以上。(需提供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财务部门到账证明以及验收报告)
(9)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类论文3篇或省级同类论文5篇;或副主编公开出版著作一部,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类论文1篇。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可破格报评副研究员资格:
(1)主持省(部)级重点开发、推广项目或成果转化类项目1项。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前3名获得者,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的第1、2名获得者。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规程等知识产权成果2项,经推广转化,实现上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20万元。
(4)获科技推广类(科技推广、科技共建、科技帮扶、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省(部)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荣誉称号)1项,或市(厅)级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荣誉称号)2项。
(5)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实现累计到账金额80万元以上。(需提供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财务部门到账证明以及验收报告)
代表成果制度: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满足以下条件可直接报评副研究员资格:
获科技推广类(科技推广、科技共建、科技帮扶、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省(部)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荣誉称号)2项。
科研管理类
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笔起草完成农业科研管理相关工作管理制度2项以上,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显著。
(2)首位撰写3000字以上农业科研管理相关调研报告、分析报告等综合性报告3篇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形成的农业科研管理相关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等优秀研究成果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或其直属部门采纳和应用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形成的上述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市(厅)级优秀成果1项。
(4)在农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获市(厅)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1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论文2篇,或在省级期刊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论文3篇;或副主编专著一部,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论文1篇。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报评副研究员资格: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形成的农业科研管理相关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等优秀研究成果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或其直属部门采纳和应用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形成的上述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市(厅)级优秀成果1项。
(2)主笔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
(3)在农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获省(部)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1项,或市(厅)级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2项。
(四)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2.专业理论条件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活跃度和学术影响力强。具有指导副研究员工作学习或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3.经历能力条件
科学研究类
能够根据国家战略、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选定研究课题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新观点新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的人员,能够取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在解决“三农”问题上,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主持撰写国家级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颁布实施。从事科技咨询与决策咨询服务的人员,在相关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主持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技术咨询(研究)报告、课题研究报告。
科技服务类
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具备很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科研管理类
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组织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调研报告、年度计划等,并付诸实施,对本单位的业务建设与事业发展起到关键推动作用;具有组织、管理本单位重大研究课题的论证、审查、指导研究路线、方案设计的能力,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结果。
4.业绩成果条件
科学研究类
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主持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1项或国家(部委)级国际合作项目1项;或主持的各类项目实际到账经费金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软科学35万元)。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并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登记)1项;或通过省级品种审定(登记备案鉴定)2项。
(4)作为第一完成人,制订1个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2个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5)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研制的新兽药、农药、肥料、产品、装备等知识产权成果2项。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编写的本专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统计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不含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撰写2篇建议类文章,并在省委省政府内参刊物上发表。
(7)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SCI一区收录论文1篇;或二区收录论文2篇(中国科学院SCI分区)。
(8)主笔发表SCI、EI、ISTP收录论文3篇,或国家级期刊论文5篇;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著作一部,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且在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破格报评研究员资格: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
(2)在科学研究中成果显著,是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5名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前3名获得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第1、2名获得者。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二区收录论文3篇,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主要期刊、国家重点大学主办的学术期刊或相当层次的学术论文3篇。
代表成果作制度:
在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报评研究员资格:
(1)主持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课题)2项。
(2)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并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参加人。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一区收录论文3篇(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表)。
科技服务类
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连续3年在农业生产一线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工作,并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开发、推广或成果转化类项目1项或其他省(部)级以上同类项目2项。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并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规程等知识产权成果2项,经推广转化,实现上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20万元。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编写的本专业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不包括简讯、简报、报道、文件汇编及起草的文件等),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1次以上或作为行业指导性文献。
(5)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科技帮扶和科技共建工作,支持和帮扶的中对象中至少1家获评(入选)国家(部委)级荣誉称号。
(6)长期扎根农业基层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推广服务或科学普及工作,服务“三农”贡献较大,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科技推广类(科技推广、科技共建、科技帮扶、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省(部)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荣誉称号)1项,或市(厅)级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荣誉称号)2项。
(7)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创建的成果转化与推广经验(模式),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发文在全省推广。(证明材料的级别认定以落款盖章为准)。
(8)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实现累计到账金额80万元以上。(需提供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财务部门到账证明以及验收报告)
(9)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类论文5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著作一部,其中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且在国家级期刊发表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类论文3篇。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3项,可破格报评研究员资格:
(1)主持省(部)级重点开发、推广或成果转化类项目2项。
(2)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规程等知识产权成果2项,经推广转化,实现上述成果转化收入累计到账金额40万元。
(4)获科技推广类(科技推广、科技共建、科技帮扶、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省(部)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荣誉称号)2项。
(5)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实现累计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需提供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财务部门到账证明以及验收报告)
代表成果作制度: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5年,满足以下条件可直接报评研究员资格:
获科技推广类(科技推广、科技共建、科技帮扶、乡村振兴、科学普及等)等国家级表彰奖励(荣誉称号)1项。
科研管理类
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笔起草完成农业科研管理相关工作管理制度3项以上,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显著。
(2)首位撰写3000字以上农业科研管理相关调研报告、分析报告等综合性报告5篇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形成的农业科研管理相关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等优秀研究成果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或其直属部门采纳和应用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形成的上述成果被认定为市(厅)级优秀成果1项。
(4)在关键业务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获省(部)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1项,或市(厅)级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2项。
(5)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论文3篇;或在省级期刊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论文5篇;或主编著作一部,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且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论文1篇。
破格申报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但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报评研究员资格: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形成的农业科研管理相关调研报告、咨询建议、科普成果等优秀研究成果得到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或其直属部门采纳和应用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形成的上述研究成果被认定为省(部)级优秀成果1项。
(2)主笔发表农业科研管理类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辽宁日报》理论版、《求是》等同级别报刊发表管理类理论性文章1篇。
(3)在关键农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获国家级表彰奖励1项或省(部)级以上或相当层次表彰奖励2项。
六、相关解释和说明
(一)影响申报评审情形及处理办法
1.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职称评审。
2.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3.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的,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及未来2年申报资格。
(二)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1.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2.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发明专利,取得非常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其原创性技术成果获得国际同行专家认可,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四)通过破格和绿色通道报评高级职称须有2名同行专家的推荐证明。
(五)本评审标准涉及的项目、奖项、论文、著作、荣誉表彰等业绩成果均需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且属申报专业范畴,主要以近5年的业绩成果作为评审依据。科技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以第一作者署名、所在单位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视为主笔发表论文。
(六)科技奖励应为一级证书。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部)级科技奖励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国家一级学会授予的科技奖励,如省科学技术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科技奖励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其中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额定内完成人为11名,二等奖为9名,三等奖为7名;农牧渔丰收奖主要完成者数量不能超过同等级科技进步奖授奖人数的2倍。
市(厅)级科技奖励包括市级人民政府、省级学会授予的科技奖励,如市科学技术奖、辽宁农业科技贡献奖等。“辽宁省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奖”纳入评审成果奖项中,主要完成者参照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奖项。
(七)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相关部委正式立项的项目,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省级科研项目包括省级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的项目,如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产业技术体系项目等。
(八)承担科研项目包含已结题项目和在研项目。科研项目应有正式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计划书),已过执行期的,需提供结题报告或专家验收意见。项目经费按立项财政经费计算,不含配套自筹经费。
以个人名义参加,所在单位不在署名完成单位之列的项目,不作为个人参与的项目。
“主持”含“副主持”,项目有多个副主持的,只计排名第一副主持。
(九)品种是指获得国家或省审(认)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及动物品种,须有品种审定证书和品种登记证书。已获得审(认)定证书的植物新品种,根据《种子法》要求重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不能视为新品种。在不同省通过审(认)定、登记的同一品种、农药、兽药、肥料、专利、软件著作权不重复计算。
(十)论文应是经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不包括简讯、简报、年报、快讯、宣传类文章)。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
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不含特刊、专刊、增刊等。科普文章、品种介绍类文章不作为学术论文。杜绝突击发表论文,主答论文须为近5年内公开发表的文章。本标准核心期刊的范围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中所列刊物。
(十一)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十二)成果应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按晋升系列或专业奖励项目对待。本评审标准中的主持人是指:完成该研究项目时的项目主持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第1名;科技进步奖项主要完成人指额定范围人员,其他奖项人员范围参照科技进步奖项额定范围人员数量。
(十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包括但不限于动植物新品种、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新产品等,转让经费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须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财务到账凭证、备案技术合同等相关材料。
(十四)本评审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种奖励、鉴定、验收、审定等,须附相应的证书、文件、奖励证书等;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
(十五)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一般应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所属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行业组织、竞赛组委会、基金会等)单独授予的荣誉称号,不予认定。
(十六) “市级”指省辖市级。
(十七)凡冠以“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
(十八)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可视为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上一级别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
(十九)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方可参加评审。
(二十)继续教育与培训。按照省人社厅主管部门要求,须提供每年12天或72学时学习、培训(与农业相关)证明。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按实际参加学时计算;参加国内外会议、讲座、业务考察每天按6学时计算。
(二十一)离岗创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评审条件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二十二)本评审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辽宁省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辽农院发〔201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