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辽人社职〔2024〕41号

辽人社职〔20244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626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职称评审标准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我省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及评审范围

  卫生系列医药行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从低到高依次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高级职称设置药学评审专业。初级和中级职称评定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参照年度考试通知。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的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研发、生产、经营等工作(含相关的业务、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均不属于申报评审范围。

  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卫生系列医药行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属部门(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品行良好。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辽宁省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有关规定。

  (四)满足相关任职年限及考核要求。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

  (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审。

  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药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连续注册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情况。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重点和关键性技术问题。

  3.工作业绩和能力条件

  从事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改进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1项;

  2)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指南)、审查要点、指导原则、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起草(研制)1项,或修订、复核工作2项以上;或承担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教材的编制1项或授课2次;

  3)作为主要参与人,建立或改进检验标准与方法、创新管理(技术、质量)、审评、监测、检查手段或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在行业中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好成效;

  4)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或对检验、审评、监测、检查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撰写分析报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个以上首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审评并通过国家认可;或参与各级检查、检验、抽检计划及方案的制定、结果分析、总结撰写、调研报告等;

  5)作为主要参与人,创新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提升工作成效;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体系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格认定)、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或考核组织工作等项目活动,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做出较大贡献;

  6)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发明专利1项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8)具有省级以上检查组长资格,近5年年平均参加检查6次以上,其中作为组长3次或以上;

  9)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调查中,能够解决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或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线索或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风险,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线索或有力证据的;

  10)在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等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较大质量安全风险或行业潜规则等问题,为行政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从事研发、生产、经营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改进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1项;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产品研发主要技术工作1项,并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3)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产品的工艺研究、标准研究、药效研究、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等工作,并通过相关产品技术审评;或完成产品工艺改进或质量标准提高等,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质量体系认证等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机构确认,或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在研发、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

  5)作为主要参与人,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发明专利1项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8)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完成国家(省、行业)标准、指导原则等起草1项,或修订2项,或在执行中发现标准、指导原则等存在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1项;或承担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教材的编制1项或授课2次。

  4.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具备资历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药师满3年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连续注册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和能力等要求的同时,取得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三等奖1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主任药师申报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主任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工作业绩和能力条件

  从事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改进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2项;

  2)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标准物质)、技术规范(指南)、审查要点、指导原则、标准操作规程等的起草(研制)1项,或完成修订、复核工作3项;或承担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材的编制1项或授课2次;

  3)作为主要负责人,建立或改进检验标准与方法、创新管理(技术、质量)、审评、监测、检查等手段或创立有价值的经验,在行业中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重大事件的应急工作,完成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或对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等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评价,撰写分析报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个以上首个医疗器械产品的审评并通过国家认可;或完成各类工作方案、工作调研报告等的撰写;或起草工作规划、发展报告等;

  5)作为主要负责人,创新业务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实施,提升工作成效;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体系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资格认定)、省(部)级以上能力验证或考核组织工作等项目活动,在管理体系运行中做出突出贡献;

  6)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发明专利1项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8)具有省级以上检查组长资格,近5年年平均参加检查6次以上,其中作为组长3次以上;

  9)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调查中,能够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或作为组长统筹组织检查,发现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线索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为行政执法案件提供线索或有力证据的;

  10)在检验、审评、监测、检查等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或重大质量安全风险或行业潜规则等问题,为行政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从事研发、生产、经营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研究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术改进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的研究工作2项;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产品研发主要技术工作2项,并获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明、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3)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完成产品的工艺研究、标准研究、药效研究、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等工作,并通过相关产品技术审评;或完成产品工艺改进或质量标准提高等,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等,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质量体系认证等相关工作,并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机构确认,或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在研发、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

  5)作为主要负责人,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7)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下列授权(登记)知识产权成果之一,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发明专利1项以上;

   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

  8)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行业)标准、指导原则等起草1项,或修订2项;或在执行中发现标准、指导原则等存在问题,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被采纳2项;或承担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教材的编制1项或授课2次。

  4.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对于具备资历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和能力等要求的同时,取得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奖励项目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有关条件解释及说明

  (一)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和能力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标准所涉及的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三)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四)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五)科技奖励:指申报人获得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委授予的科技奖项,包含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奖项。

  (六)专业论著(教材):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是指列入省级以上规划的教材(包括线上线下),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七)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在支援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可申请免答辩。

  (八)在我省执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九)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十)因工作岗位调整,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但专业相近的,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十一)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不允许同时打破。

  (十二)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十三)本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四)本标准自20251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关于公布〈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人社职〔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