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企业党校、干部院校,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高校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和《辽宁省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2024年10月22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辽宁省高校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
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党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党校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党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职称设置
辽宁省高校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设置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中共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基础科学(含文学、历史学、英语、体育、计算机)等评审专业,并根据党校教师专业领域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省市级以上党校、企业党校、干部培训院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简称“党校教师”,下同)。
三、评审权限
辽宁省高校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市级以上党校、企业党校、干部培训院校的高级职称和省委党校、企业党校、干部培训院校的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各市级党校按照权限负责本地区党校系统的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标准,制定标准不低于本评审标准。
四、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校姓党,热爱党校事业,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申报评审条件
党校教师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相应层级职称,还应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一)助教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
2.专业理论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
3.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讲授1门选修讲座类课程或网络课程,或参与编写完成1个教学案例。
(2)在公开刊物、内参上发表1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或参与完成科研项目。
(3)获校(院)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二)讲师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4年。
2.专业理论条件
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比较熟练地开展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
3.经历能力条件
(1)在取得助教职称后,省委党校教师有校内班次教学经历或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经历;市级党校、企业党校、干校(简称“市级党校”,下同)教师完成本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有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经历。非教学一线人员无教学工作量要求,但要完成相关岗位工作。
(2)在取得助教职称后,须有累计3个月及以上实践锻炼、社会调研、主体班次包班(副班主任、专题班项目组)、援藏援疆、驻村等经历,其中,教学一线人员须有累计1个月主体班次包班的工作经历(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做上述要求)。
4.业绩成果条件
在取得助教职称后,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下列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至少各一项(非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科研业绩成果之一):
教学业绩:
(1)省委党校教师在校内班次授课累计达30课时;市级党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次授课累计达到校内规定课时。
(2)获校(院)年度教学评奖或校级教学比赛奖励1次。
(3)参与编写在主体班次使用的教学案例1个(编写人员前5位)。
(4)入选市级及以上好课程(好教材)推荐目录1次。
科研业绩: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或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5万字以上。
(2)参与完成1项市社科规划、市软科学、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及以上科研项目(前2位)或完成1项一般调研报告。
(3)科研成果获校(院)级以上奖励(前2位)。
(三)副教授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且已聘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且已聘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理论条件
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全面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及时反映在教学科研上,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能力。
3.经历能力条件
(1)在取得讲师职称后,省委党校教师承担 1门校内班次课程、在校内班次累计授课16课时或有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获奖经历;市级党校教师须完成本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有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获奖经历。非教学一线人员无教学工作量要求,但要完成相关岗位工作。
(2)在取得讲师职称后,须有累计3个月及以上实践锻炼、社会调研、主体班次包班(副班主任、专题班项目组)、援藏援疆、驻村等经历,其中,教学一线人员须有累计1个月主体班次包班的工作经历(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做上述要求)。
4.业绩成果条件
在取得讲师职称后,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下列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至少各一项(非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科研业绩成果之一):
教学业绩:
(1)省委党校教师在主体班次或研究生班次的教学评估成绩进入前50%至少1次,或主讲 1门主体班次专题课或独立承担1门研究生系统课(高职学历教育系统课),在校内班次授课累计达30课时;市级党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次授课累计达到校内规定课时。
(2)获校级年度教学等级奖1次或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等级奖1次。
(3)参与编写教学案例1个(编写人员前2位)并在主体班次讲授,或主讲主体班次其他互动式课程1门。
(4)参编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或教学大纲1部。
(5)获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资格1次。
科研业绩:
省委党校教师取得下列业绩之一:①在核心二级及以上报刊上发表2篇(至少1篇首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②在核心报刊上发表3篇(至少2篇首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市级党校教师在核心报刊上发表3篇或在一般性报刊上(含市级党报头版、理论版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最多1篇)发表5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至少4篇首位)。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核心二级及以上报刊学术论文。
(2)省委党校教师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外,还应取得下列业绩之一:①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②在一般性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和1篇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7万字),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或在一般性报刊(含市级党报头版、理论版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最多1篇)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核心二级及以上报刊学术论文。
(3)省委党校教师主持完成1项省一级及以上项目外,还应取得下列业绩之一:①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②在一般性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和1篇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主持完成1项市社科规划、市软科学、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及以上项目,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或在一般性报刊(含市级党报头版、理论版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最多1篇)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核心二级及以上报刊学术论文。
(4)省委党校教师1项研究成果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外,还应取得下列业绩之一:①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②在一般性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和1篇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1项研究成果获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或在一般性报刊(含市级党报头版、理论版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最多1篇)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核心二级及以上报刊学术论文。
(5)省委党校教师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研评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外(排名前2位),还应取得下列业绩之一:①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②在一般性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和1篇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不含市级校(院)评奖)以上科研评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2位),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或在一般性报刊(含市级党报头版、理论版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最多1篇)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核心二级及以上报刊学术论文。
(四)教授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且已聘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理论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准确把握和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稳定扎实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能全面指导和主持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
3.经历能力条件
(1)在取得副教授职称后,省委党校教师承担2门校内班次课程(含1门主讲课程)、在校内班次累计授课100课时或有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等级奖获奖经历。市级党校教师完成本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有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等级奖获奖经历;非教学一线人员无教学工作量要求,但要完成相关岗位工作。
(2)在取得副教授职称后,须有累计3个月及以上实践锻炼、社会调研、主体班次包班(副班主任、专题班项目组)、援藏援疆、驻村等经历,其中,教学一线人员须有累计1个月主体班次包班的工作经历(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做上述要求)。
4.业绩成果条件
在取得副教授职称后,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下列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至少各一项(非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科研业绩成果之一):
教学业绩:
(1)省委党校教师在校内班次授课累计达200课时,或累计150课时、主讲主体班次1门互动式课程且教学评估成绩进入前50%至少2次;市级党校教师在校内主体班次授课累计达到校内规定课时。
(2)获校年度教学二等奖1次或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二等奖1次。
(3)主持编写教学案例2个并在主体班次讲授,或主持编写在主体班次使用的教学案例1个并承担主体班次其他互动式课程1个。
(4)参编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含教学大纲)2部,或参编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含教学大纲)1部并在校内班次授课累计达150课时。
(5)省委党校、副省级城市党校教师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或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精品课奖推荐资格1次;其他市级党校教师获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等级奖1次。
(6)所讲授课程入选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名录1次。
科研业绩:
(1)省委党校教师取得下列业绩之一:①在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期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②在核心二级以上报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2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在核心报刊上发表5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2)省委党校教师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并在核心二级以上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3)省委党校教师取得下列业绩之一:①主持完成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在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至少发表1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②主持完成1项省一级重点及以上项目,并在核心二级以上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主持完成1项市社科规划重点、市软科学重点、省二级(不含全省校(院)系统)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市社科规划一般等课题,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4)省委党校教师1项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在核心二级以上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2项研究成果获市厅级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5)省委党校教师科研成果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组织的全国系统评奖,省委、省政府颁布的奖项,省“五个一”工程入选奖,科研处组织的校(院)评奖等省部级以上科研评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外(排名前2位),并在核心二级以上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市级党校教师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不含市级校(院)评奖)以上科研评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2位),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副省级党校教师至少1篇为权威报刊或核心一级、二级期刊学术论文。
六、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副教授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讲师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讲师职称满3年,符合正常评审业绩成果等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可破格申报:
1.省委党校、副省级党校教师课程获评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精品课奖或入选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1次。
2.其他市级党校教师课程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系统教学比赛一等奖2次。
3.中标1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
4.研究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委员肯定性批示。
5.在权威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教授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副教授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副教授职称满3年,符合正常评审业绩成果等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可破格申报:
1.省委党校、副省级党校教师课程获评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奖1次。
2.其他市级党校教师课程入选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1次。
3.中标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4.研究成果获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
5.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权威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七、其他事项
(一)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根据“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本标准中“本专业”指现从事并申报的专业。
(二)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取得现职称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或不定等次,延期1年申报;每出现1次不合格等次,延期2年申报。
(三)严格实行职称诚信申报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证件和印证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并列入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
(四)本标准条件涉及的校内班次,指校内主体班次、研究生班次、对外培训班次、高职学历教育班次及面向校内主体班次的网络课程学习平台班次。
(五)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互动式课程,指在主体班次中以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研讨式、访谈式、辩论式等方式开展的课程(含现场教学)。
(六)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精品课是指经全校公开选拔、推荐并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举办的相关比赛或评选中获评一等奖或最高奖的课程。
(七)本标准条件涉及的班次类型、授课课时、科研成果认定标准依照适行的《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量化办法》执行。
(八)关于数量、等级的限制,均含本数和以上的概念。关于教学和科研的奖项级别包含“相当于”的奖励。
(九)本标准条件涉及的学术著作是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是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院校系统内教学用书,著作与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和CIP号(时间以CIP时间为准)。
(十)本标准条件涉及的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电子刊物”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十一)关于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的作者要求,未明确标注的均要求第一作者;关于所获奖项排名,未明确标注的均要求排名第一。
(十二)本标准条件涉及的研究成果及所获得的肯定性批示须为所在单位呈报或经单位同意呈报的非合集类资政报告。
(十三)实践锻炼等经历指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一线岗位锻炼经历,包含实践锻炼、蹲点调研、援藏援疆、驻村、访学、巡视等。不同经历、不同时段在评审期内可以累计,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组织公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十四)学历专业或现职称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须提供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十五)本评审标准条件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评审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校系统高、中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辽宁省县(区)党校高、中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校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
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为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党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党校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党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和《关于深化中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职称设置
辽宁省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设置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中共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基础科学(含文学、历史学、英语、体育、计算机)等评审专业,并根据党校教师专业领域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我省县(市、区)级党校、干部培训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简称“党校教师”,下同)。
三、评审权限
辽宁省中专教师系列党校、干部培训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县(市、区)级党校、干部培训院校的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各市级党校按照权限负责本地区党校系统的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市、区)级标准,制定标准不低于本评审标准。
四、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校姓党,热爱党校事业,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的党校初心,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申报评审条件
党校教师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相应层级职称,还应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一)助理讲师
党校教师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相应层级职称,还应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
2.专业理论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积极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
3.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讲授1门选修讲座类课程或网络课程,或参与编写完成1个教学案例。
(2)在公开刊物、内参上发表1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或参与完成科研项目。
(3)获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
(二)讲师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4年。
2.专业理论条件
专业理论基础较扎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比较熟练地开展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
3.经历能力条件
(1)在取得助教职称后,讲授1门专题课,完成本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有参加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经历;非教学一线人员无教学工作量要求,但要完成相关岗位工作。
(2)在取得助教职称后,须有累计3个月及以上主体班次包班(副班主任、专题班项目组)、实践锻炼、社会调研等经历(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做上述要求)。
4.业绩成果条件
在取得助教职称后,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下列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至少各一项(非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科研业绩成果之一):
教学业绩:
(1)较好完成各年度工作任务,能够讲授1门专题课,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编写教学案例1个或干部教育培训教材1部。
(3)参与实施案例教学、现场教学等创新方式教学1次。
科研业绩: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或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中由本人撰写的内容在3万字以上。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前2位)或完成1项一般及以上调研报告。
(3)科研成果获得市级党校科研三等奖1次。
(三)高级讲师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且已聘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且已聘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理论条件
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全面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并及时反映在教学科研上,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能力。
3.经历能力条件
(1)在取得讲师职称后,在主体班次讲授1门专题课,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或有校级及以上教学比赛获奖经历。非教学一线人员无教学工作量要求,但要完成相关岗位工作。
(2)在取得讲师职称后,须有累计3个月及以上主体班次包班(副班主任、专题班项目组)、实践锻炼、社会调研等经历(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做上述要求)。
4.业绩成果条件
在取得讲师职称后,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下列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至少各一项(非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科研业绩成果之一):
教学业绩:
(1)获地市党校系统教学比赛等级奖1次。
(2)参与编写教学案例1个或参与编写干部教育培训教材1部。
(3)所讲授课程入选全省课程库1次。
科研业绩:
(1)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在一般性报刊、市级党报(1500字以上)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在一般性以上报刊、市级党报(1500字以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3)作为主要参与人(前2名)完成1项市厅级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市级党校系统科研项目,并在一般性以上报刊、市级党报(1500字以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4)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科研评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并在一般性以上报刊、市级党报(1500字以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四)正高级讲师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5年且已聘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专业理论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准确把握和运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成稳定扎实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能全面指导和主持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
3.经历能力条件
(1)在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在主体班讲授2门专题课,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非教学一线人员无教学工作量要求,但要完成相关岗位工作。
(2)在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须有累计3个月及以上主体班次包班(副班主任、专题班项目组)、实践锻炼、社会调研等经历(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做上述要求)。
4.业绩成果条件
在取得高级讲师职称后,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下列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至少各一项(非教学一线人员须取得科研业绩成果之一):
教学业绩:
获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等级奖1次。主持编写教学案例2个并在校内主体班次讲授。担任副主编编写干部教育培训教材1部。所讲授课程入选全省课程库2次。
科研业绩:
(1)在核心报刊上发表3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在一般性报刊、市级党报上发表5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主持编写本专业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3)主持完成1项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或市社科规划、市软科学、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等,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4)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科研评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并在核心报刊上发表2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六、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一)高级讲师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讲师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讲师职称满3年,符合正常评审业绩成果等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可破格申报:
1.获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二等奖1次。
2.中标2项省二级项目。
3.研究成果获省级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
4.在核心二级以上学术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正高级讲师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高级讲师职称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高级讲师职称满3年,符合正常评审业绩成果等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可破格申报:
1.入选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推荐目录1次。
2.获全省党校系统教学比赛一等奖1次。
3.中标1项省一级项目。
4.研究成果获省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
5.在核心二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七、其他事项
(一)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根据“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本标准中“本专业”指现从事并申报的专业。
(二)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基本合格或不定等次,延期1年申报;每出现1次不合格等次,延期2年申报。
(三)严格实行职称诚信申报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证件和印证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并列入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
(四)本标准条件涉及的校内班次,指校内主体班次、对外培训班次及面向校内主体班次的网络课程学习平台班次。
(五)本标准条件涉及的授课课时、科研成果认定标准依照适行的《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量化办法》执行。
(六)关于数量、等级的限制,均含本数和以上的概念。关于教学和科研的奖项级别包含“相当于”的奖励。
(七)本标准条件涉及的学术著作是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是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院校系统内教学用书,著作与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和CIP号(时间以CIP时间为准)。
(八)本标准条件涉及的论文应是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电子刊物”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九)关于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的作者要求,未明确标注的均要求第一作者;关于所获奖项排名,未明确标注的均要求排名第一。
(十)本标准条件涉及的研究成果及所获得的肯定性批示须为所在单位呈报或经单位同意呈报的非合集类资政报告。
(十一)实践锻炼等经历指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一线岗位锻炼经历,包含实践锻炼、蹲点调研、援藏援疆、驻村等。不同经历、不同时段在评审期内可以累计,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组织公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十二)学历专业或现资格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须提供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十三)本评审标准条件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评审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校系统高、中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和〈辽宁省县(区)党校高、中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辽校发〔200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