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台,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0月18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辽宁省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职称评审标准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广播电视行业工程技术人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耕专业、锐意创新,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精神,结合广播电视工程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专业
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设广播电视制播工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2个专业,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录制、制作、包装、媒资管理、播控、融媒分发及推送、网络安全保障等系统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设备管理、技术规划和质量检测、供配电保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务的信号接收、处理、传输、发射、监测及网络安全保障等系统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设备管理、技术规划和质量检测、供配电保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审层级
工程系列广播电视行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5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四、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事业。
(二)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广播电视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品行良好、作风端正。
(四)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3年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申报当年无责任事故。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相应层级条件。
(一)技术员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熟悉广播电视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工作的能力,能够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二)助理工程师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所在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掌握广播电视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一般性技术问题,较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
(三)工程师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一般技术难度的工程技术项目,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的技术问题。
(2)能够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能力,具备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等工作,在所从事的技术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4.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应符合下列2项以上条件:
(1)完成1项省(部)级或市(厅)级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本单位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完成2项具有一般技术难度的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规范、流程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及本单位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有一定创新性,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市(厅)级科技类创新成果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类成果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2项(前3名);或省(部)级及相当层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类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预选赛优秀奖1项。
(6)获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专利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符。
(7)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
基层一线或在县及县以下广播电视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5.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3年,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业绩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市(厅)级科技类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决赛三等奖以上1项。
(3)满足正常晋升业绩成果要求中的4项以上。
(四)高级工程师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工程师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2项以上条件:
(1)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项目。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曾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3)能够承担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编写工作。
(4)具有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论证工作的能力。
4.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同时符合下列两方面条件:
(1)工作成果,应符合下列1项以上条件:
①获省(部)级(含全国行业学会)科技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科技类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省(部)级及相当层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类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三等奖3项(第1名);或市(厅)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类成果一等奖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③获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决赛三等奖以上1项。
(2)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2项以上条件,其中前7项至少满足1项以上条件:
①在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或复杂工程问题起重要作用,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②完成1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③完成2项难度较高和复杂的项目、重大节目或活动(含制定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本单位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具有较强专业技术能力,在安全播出工作中,能够提供良好技术保障并受到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个人表扬1次,近2年本职工作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⑤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的编写,并发布实施。
⑥获省(部)级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类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⑦获市(厅)级以上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⑧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被转化应用的外观设计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⑨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
⑩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本专业学术专著、专业教材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应超过5万字)。
基层一线或在县及县以下广播电视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5年的人员工作业绩可符合上述业绩条件之一。
5.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满3年,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业绩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两方面条件,可破格申报:
(1)工作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或省(部)级(含全国行业学会)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科技类创新成果一等奖1项(前6名)或二等奖3项(前3名)。
②获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决赛二等奖以上1项。
(2)工作业绩应符合正常晋升工作业绩条件3项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申报。
2.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2)能够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
3.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2项以上条件:
(1)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2)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曾担任过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专业工作任务。
(3)能够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
4.业绩成果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应符合下列两方面条件:
(1)工作成果,应符合下列1项以上条件:
①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省(部)级(含全国行业学会)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市(厅)级科技类创新成果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二等奖3项(前4名)。
③获省(部)级及相当层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类成果一等奖2项(前3名)或二等奖5项(第1名)。
④获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决赛二等奖以上1项。
(2)工作业绩,应符合下列3项以上条件,其中前8项至少满足2项以上条件:
①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或省科技重大专项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2项以上,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成果经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②主持完成3项难度较高、复杂的项目或课题(含制定技术标准、规范等),经实践检验,并经本单位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在国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示范作用。
③主持完成3项重大节目或活动(含制定技术方案、流程和重要的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本单位组织的同行专家评议,在自主创新中实现突破,在国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示范作用,同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④具有很强专业技术能力,在安全播出工作中,能够提供优质技术保障并受到省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个人表扬2次,近3年本职工作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播出事故。
⑤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⑥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省(部)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发布实施。
⑦获省(部)级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类竞赛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⑧获得省(部)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⑨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被转化应用的外观设计专利3项,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⑩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5篇,或公开出版(有正式书号)本专业学术专著、专业教材1部(合著的论著,本人独立撰写内容应超过10万字)。
基层一线或在县及县以下广播电视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0年的人员,工作业绩可符合上述业绩条件之一。
5.破格申报条件。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业绩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两方面条件,可破格申报:
(1)工作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②获市(厅)级科技类创新成果一等奖3项(第1名)。
(2)工作业绩应符合正常晋升工作业绩条件5项以上。
六、相关说明
(一)本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成果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三)职称评审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四)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五)中直驻辽单位的参评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须出具委托评审函。
(六)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答辩。
(七)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八)本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2.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3.基层一线:是指在县(含县级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含县级市)域的省、市直属单位。
4.主持:是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5.学术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科技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cientific& Technical Proceedings,简称ISTP)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经评委会办事机构细化确定的学术刊物有效。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6.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7.标准: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包括规程和规范。须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认可或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
8.科研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简称项目)专业范围应与报评专业相同或相近。
(1)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立项项目或相当项目;
(2)省(部)级:是指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省重大调研课题基金、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
(3)市(厅)级:是指市(厅)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等立项项目;市是指副省级和省辖市,不含直辖市和县级市。
9.科技奖励: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技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10.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1.本标准所指国内或国际水平,若无有效证明材料,由评委会评议和认定。
12.本标准所指责任事故、重大安全播出事故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399号)要求认定。
13.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
14.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九)已取得工程系列其他职称的人员,在符合转评专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广播电视工程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其原来的资格年限与新的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为有效衔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对已取得《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同时须满足相应层级同学历同资历基本年限要求。
(十一)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十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业绩成果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三)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要求执行。
(十四)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本标准条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原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辽宁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