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4〕4号)要求,辽宁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评委会继续调整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2024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我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技工教育教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教育教学及教育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二、评审标准
辽宁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申报人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研一线工作。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本系列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还应具备《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2号),详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人事制度改革”栏目,网址为http://rst.ln.gov.cn/)相关标准。
三、相关要求
(一)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但专业相近的,可以按现从事的专业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原职称系列不同且专业也不相近的,须按新的工作岗位要求重新评审同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对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一致者,须通过继续教育取得评审专业或相近专业教育证明(含专业证书),并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方能参加评审。
(二)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职称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所提供的论文(数量要求详见评审标准),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增刊或论文集发表的论文不能按正式发表论文对待;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集体奖励项目须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及证明。参评人员的学历和任职时间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
(三)继续实行论文检索查询制度。申报人员均要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为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查询结果须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四)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申报人员需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组卷要求
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目录规定的各项内容分类装订成册。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一) 主卷装订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份。破格申报人员另须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5)一份。
2.学历资历。包括学历、学位查验材料、职称证书、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的复印件。
3.主要业绩成果。包括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证书、所完成科研项目的原始材料等的复印件。
4.主要论文、著作。包括论文、著作、译著、教材、获奖论文证书等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有刊物的封面、刊号、目录和论文内容)。
5.其他。包括近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每年1份)、在中、高级职务任职或具备中、高级资格期间所担任课程的授课课时表复印件(须单位盖章确认)、荣誉证书、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等。
6.各类表格和复印件须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报卷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档案目录装订成册。
(二)主卷不装订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两份,破格人员须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
3.《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附件1)一式四份,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明细表》(附件2)、《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明细表》(附件3)、申报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附件4)均为一式两份。
4.申报人员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照片栏;1张贴在评定表首页,用于办理职称证书)。
(三)副卷材料
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教育学和心理学培训证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在中、高级职务任职或具备中、高级资格期间所担任课程的授课课时表、有关证明材料,工作业绩原始材料等原件均装入副卷。
五、其他事项
(一)按规定履行申报、推荐程序。省直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各市申报材料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并于11月8日前将审核合格的材料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中反映的业绩、成果及提交的论文、著作等进行量化赋分,最后提交评委会表决。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评审结束后,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将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坚持评聘结合,须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单位申报时需提供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保证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能及时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四)报送地点: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4楼1402房间(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
联 系 人:贺震
联系电话:22539021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报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表
2.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讲师材料明细表
3.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材料明细表
4.申报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讲师资格审核表
5.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