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0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职〔2025〕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820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辽宁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标准(试行)

  为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我省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水平和能力,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励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加快建立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机制,全面提升全省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群众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遵循群众文化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破除“四唯”倾向,重点考察群众文化专业人的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与创新成果,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促进群众文化事业全面发展、助力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于与我省各级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站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

  三、职称设置

  群众文化专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群众文化职称评审原则上设置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群众文艺创作、民族民间文化(非遗)保护与传承等专业。

  四、评价方式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采取全省统一考试方式,高级职称采取全省统一评审方式。

  五、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旗帜鲜明讲政治,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操守良好,热爱群众文化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任期内各项工作任务,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申报标准条件

  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考试),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评定相应层级职称,还应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一)管理员

  1.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1年。

  2.专业理论及工作能力条件

  1)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备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馆员

  1.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高中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

  2.专业理论及工作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

  2)具备独立完成岗位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胜任各项目常基础性工作。

  (三)馆员

  1.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4年;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7年。

  2.专业理论及工作能力条件

  1)较为系统地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本领域必要的研究方法和专业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2)具有较为扎实的业务技能和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四)副研究馆员

  1.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5,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其他学历累计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30年以上,取得馆员职称5以上。

  2.工作实绩条件

  主要考量申报人在取得馆员职称后履行岗位职责、实施基层文化艺术培训、组织文化惠民活动进基层等方面的绩效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标准

要求

省级机构

市级机构

县级及以下机构

1.培训基层文化站业务人员及各类群众文艺团队或文艺骨干。

常态化培训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5个,年均培训不少于15次(每次不少于45分钟,下同)。

常态化培训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7个,年均培训不少于20次。

常态化培训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10个(本辖区内少于10个的,要求全覆盖),年均不少于80次。

2.承担全民艺术普及培训班(公益)授课。

年均不少于2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

年均不少于40课时。

3.为广场及街区群众文化活动提供辅导及示范性志愿服务。

年均不少于15次(每次不少于45分钟,下同)。

年均不少于30次。

4.组织参与送文化下乡或参与组织基层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年均不少于15次(每次不少于45分钟,下同)。

年均不少于20次。

年均不少于24次。

5.组织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田野调查研究与传承保护。

年均不少于10次。

年均不少于15次。

年均不少于24次。

6.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调演、汇演及展示等活动。

参加省级年均不少于3次或市级年均不少于5次。

参加省级年均不少于3次,或市级年均不少于5次,或县级年均不少于10次。

参加市级以上年均不少于8次,或县级年均不少于20次。

  3.专业成果条件

  主要考量申报人在取得馆员职称后履行岗位职责中的获奖成果与应用成果,包括创作作品与获奖、打造群众文化品牌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标准

要求

省级机构

市级机构

县级及以下机构

1.创作或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作品参加省级(县级机构为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调演、汇演、比赛及展示等活动。

不少于5部,至少获省级优秀作品3,或国家级优秀作品1部。

不少于4部,至少获省级优秀作品2部,或国家级优秀作品评选入围奖1部。

不少于2部,至少获市级优秀作品2部,或省级优秀作品1

2.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主办的展览展示或比赛,或在省级(县级机构为市级)以上期刊发表。

入选或入展不少于5件,至少在省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2,或在国家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1

入选或入展不少于4件,至少在省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1件,或入选省级展、赛以上2件,或入选国家级展、赛1

入选或入展不少于3件,至少在市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1件,或入选省级以上展、赛1

3.撰写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综述)、理论文章形成研究成果并在本区域得到推介或实际应用。

字数不少于12万字,至少获省级行业协会评选二等奖2篇,或获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优秀级别以上奖项3篇;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行业相关课题1项。

字数不少于10万字,至少获省级行业协会评选二等奖1篇;或获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优秀级别以上奖项2篇;或主持、主要参与(前三名)省部级以上行业相关课题1项。

字数不少于5万字,至少获市级行业协会评选二等奖1篇;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优秀级别以上奖项1篇。

4.创作的文学作品在省级(县级机构为市级)以上期刊正式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人作品集。

创作作品不少于15万字,在省级以上期刊至少发表4篇,其中获省级以上专业评选二等奖2

创作作品不少于10万字,在省级以上期刊至少发表3篇,其中获省级以上专业评选二等奖1

创作作品不少于8万字,在市级以上期刊至少发表2篇,其中获市级以上专业评选二等奖1

5.主持或参与主持(前三)制定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非遗)保护与传承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保护传承标准或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传承机制,或成功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等。

不少于4项,至少有2项列入省级或有1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

不少于4项,至少有1项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

不少于3项,至少有1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

6.主持策划或参与主持(前三)策划本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全民艺术普及等项目建设。

不少于3项,至少1项获国家级奖项,或入选国家级项目评选活动。

不少于3项,至少1获省级奖项,或入选省级以上项目评选活动。

不少于2项,至少1获市级奖项,或入选市级以上项目评选活动。

  4.研究能力条件

  主要考量申报人取得馆员职称后的专业理论与科研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标准

项目

省级机构

市级机构

县级及以下机构

1.主持或参与完成本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

主持不少于2项,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期刊发表课题的研究成果2

主持不少于2项,或主持1项、参与(前三)2项,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期刊发表课题的研究成果1

2.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专著。

不少于1部,字数不少于15万字;或与他人合作出版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不少于1部,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与他人合作出版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

3.在省级以上公开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获奖(交流)的本专业论文。

不少于5篇。

不少于5篇。

不少于2篇。

  (五)研究馆员

  1.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5年。

  2.工作实绩条件

  主要考量申报人在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履行岗位职责、实施基层文化艺术培训、组织文化惠民活动进基层等方面的绩效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标准

要求

省级机构

市级机构

县级及以下机构

1.培训基层文化站业务人员及各类群众文艺团队或文艺骨干。

常态化培训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5个,年均培训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45分钟,下同)。

常态化培训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7个,年均培训不少于15次。

常态化培训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10个(本辖区内少于10个的,要求全覆盖),年均不少于100次。

2.承担全民艺术普及培训班(公益)授课。

年均不少于12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

年均不少于24课时。

3.为广场及街区群众文化活动提供辅导或示范性志愿服务。

年均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45分钟,下同)。

年均不少于20次。

4.组织参与送文化下乡或参与组织基层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年均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45分钟,下同)。

年均不少于18次。

年均不少于48次。

5.组织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田野调查研究与传承保护。

年均不少于15次。

年均不少于20次。

年均不少于48次。

6.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调演、汇演及展示等活动。

参加省级年均不少于5次,或市级年均不少于7次。

参加省级年均不少于4次,或市级年均不少于8次,或县级年均不少于15次。

参加市级以上年均不少于10次,或县级年均不少于25次。

  3.专业成果条件

  主要考量申报人在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履行岗位职责中的获奖成果与应用成果,包括创作作品与获奖、打造群众文化品牌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标准

要求

省级机构

市级机构

县级及以下机构

1.创作或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作品参加省级(县级机构为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调演、汇演、比赛及展示等活动。

不少于6部,至少获省级优秀作品4,或国家级优秀作品1部。

不少于5部,至少获省级优秀作品3部,或国家级决赛入围奖1部。

不少于3部,至少获市级优秀作品3部,或省级优秀作品2部,或国家级决赛入围奖1部。

2.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主办的展览展示或比赛,或在省级(县级机构为市级)以上期刊发表。

入选或入展不少于10件,至少在省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4,或在国家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2

入选或入展不少于8件,至少在省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3件,或国家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1件,或入选国家级展、赛2

入选或入展不少于4件,至少在市级展、赛获优秀奖以上2件,或入选省级以上展、赛1

3.撰写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综述)、理论文章形成研究成果并在本区域得到推介或实际应用。

字数不少于12万字,至少获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一等奖1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二等奖2篇,或主持省部级以上行业相关课题2项。

字数不少于10万字,至少获省级行业协会评选一等奖1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二等奖1;或主持、主要参与(前三名)省部级以上行业相关课题2项。

字数不少于5万字,至少获市级行业协会评选一等奖2,或省级行业协会评选二等1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优秀级别以上奖项1篇。

4.创作的文学作品在国家级(县级机构为省级)以上期刊正式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人作品集。

创作作品不少于15万字,在国家级期刊至少发表4篇,其中获国家级行业协会评选一等奖1,或获国家级专业评选二等奖2

创作作品不少于12万字,在国家级期刊至少发表3篇,其中获国家级专业评选二等奖1

创作作品不少于10万字,在省级以上期刊至少发表2篇,其中获省级以上专业评选二等奖1

5.主持或参与主持(前三)制定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非遗)保护与传承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保护传承标准或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传承机制,或成功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等。

不少于5项,至少有2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

不少于5项,至少有3项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

不少于5项,至少有3项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

6.主持策划或参与主持(前三)策划本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群众文化活动、全民艺术普及等项目建设。

不少于5项,至少2项获国家级奖项,或入选国家级项目评选活动。

不少于4项,至少2获省级奖项,或入选省级以上项目评选活动。

不少于4项,至少2获市级奖项,或入选市级以上项目评选活动。

  4.研究能力条件

  主要考量申报人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后的专业理论与科研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标准

项目

省级机构

市级机构

县级及以下机构

1.主持或参与完成本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

主持不少于3项,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期刊发表课题的研究成果3

主持不少于3项,或主持2项、参与(前三)1项,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期刊发表课题的研究成果2

2.正式出版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

不少于2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或与他人合作出版3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不少于1部,字数不少于15万字;或与他人合作出版2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3.在省级以上公开期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获奖(交流)的本专业论文。

不少于5篇,其中国家级2篇以上。

不少于5篇,其中国家级1以上

不少于3篇。

  七、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资历,但确有较高专业水准,且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在达到正常晋升条件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

  )副研究馆员

  1.获得国家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决赛入围奖;

  2.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

  3.获得省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和省艺术节一等奖2次;

  4.获得与上述条件相应层级奖项和荣誉。

  )研究馆员

  1.获得国家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

  2.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2次;

  3.获得省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省艺术节一等奖3次;

  4.获得与上述条件相应层级的奖项和荣誉。

  八、相关解释和说明

  )本《标准》中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工作实绩专业成果、研究能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本《标准》涉及的工作实绩、专业成果、研究成果等业绩均需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本《标准》中破格条件,只能单独破格(单破)学历或资历,需取得相应资格满3年以上,不能同时破格(双破)学历和资历。

  (四)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五)行业协会”是指群众文化学会、文化馆协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以及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等行业性社会组织。

  )“公开期刊”是指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并具有ISSN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的出版物。同年度发表2篇以上的认定2篇,同一期期刊发表2篇以上的认定1篇。

  (七)市级群众文化活动、市级群众文化奖项指由设区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文联等单位举办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及在全市范围内对群众文化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中所设奖项。

  省级群众文化活动、省级群众文化奖项指由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广电局、省文联等单位举办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及在全省范围内对群众文化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中所设奖项。

  国家级群众文化活动、国家级群众文化奖项指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央新闻单位等单位举办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及在全国范围内对群众文化领域的人物、作品进行的评奖活动中所设奖项。

  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2.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能申报情形。

  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原非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申报群众文化系列高一级职称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需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足对应年限,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按照群众文化系列相应层级评审标准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十)本评审标准自202611日起实施,《辽宁省群众文化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文人发〔20079号)同时废止,《辽宁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辽文人发〔200421号)中关于群众文化专业的部分不再适用。本评审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