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3年辽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 先锋号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0日          编辑:省人社厅李雪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函〔2023〕6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沈抚示范区人力资源局、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女职委,省(中)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依据《辽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管理办法》(辽委办〔2020〕9号)和《辽宁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辽工发〔2018〕52号),现将2023年辽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评选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评选表彰的“指挥棒”作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动辽宁高质量发展凝心聚力、建功立业,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

  (二)评选原则

  1.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社会形象好。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在评选条件、对象考核等方面严把“政治关”,确保推荐对象政治上合格。

  2.坚持服务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以服务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主线,以科技型企业、中央驻辽企业、非公企业和科教人员、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注重推荐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3.坚持战线、基层推荐。发挥各战线和基层单位作用,以实绩论英雄,优中选优,让奋斗在一线的实干者当主角。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让广大职工群众参与推荐评选活动,坚持民主推荐,体现表彰对象的代表性和先进性。

  二、评选条件

  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投身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突出实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积极扩大有效需求,全力以赴扩大有效投资、千方百计提振消费、综合施策扩大进出口,推动经济增长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设三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壮大战略新兴产业、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提高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水平、做大做强现代建筑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食品工业大省、提升园区发展能级、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强化科技教育人才支撑,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塑造发展新动能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防范化解重点经济领域风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国企民企外企竞相发展,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积极引进外资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开展央地合作,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提升开放合作水平,深化重点区域国际合作、构建高能级开放合作平台、建设东北陆海大通道,打造对外开放新前沿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培育壮大乡村产业新业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统筹“一圈一带两区”建设,推进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一体化发展、高质量建设沿海经济带、建设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加快发展辽东绿色经济区、增强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推进美丽辽宁建设,稳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推进污染防治、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健康辽宁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文化体育强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平安辽宁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新突破上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应对风险挑战,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评选对象一般应当具有市级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及以上表彰荣誉基础,对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群众公认的,可以不受荣誉基础限制。对高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辽宁工匠、大师工作室和创新工作室带头人、在全国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可以优先推荐。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并符合政治要求的,可以建立绿色通道。

  副市(厅、局)级或者相当副市(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党委或者政府不予推荐,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一人身兼多职按照最高职务推荐;有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予推荐;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不达标,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和失信行为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予推荐。

  三、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名额分配和结构比例要求

  (一)评选范围

  “辽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辽宁省境内中国籍员工;“辽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辽宁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辽宁工人先锋号”授予辽宁省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所属的部门。已获得辽宁五一劳动奖章、辽宁五一劳动奖状、辽宁工人先锋号的,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二)评选数量和名额分配

  评选辽宁五一劳动奖章600个、辽宁五一劳动奖状50个、辽宁工人先锋号60个。从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大局出发,通盘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数量、省(中)直单位及战线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辽宁五一劳动奖章、辽宁五一劳动奖状和辽宁工人先锋号名额分配(见附件)。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推荐程序。推荐表彰对象自下而上、优中选优、层层选拔中产生。其中,省(中)直部门、省产业工会、县级以下工会(含县级)实行差额推荐,即先进行初始提名,再采用差额方式确定推荐对象。推荐工作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两审”指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女职工委员会和省(中)直部门初审,省总工会复审。“三公示”指所在单位、市级〔含省产业工会、省总女职工委员会、省(中)直部门〕和省级公示。推荐对象必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推荐对象须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其中,辽宁五一劳动奖状和辽宁工人先锋号的推荐对象必须公示具体完整的单位名称和简要事迹;辽宁五一劳动奖章的推荐对象必须公示姓名、单位及职务和简要事迹。市总(省产业)工会推荐人选时,须经市总(省产业)工会党组审定后上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直部门推荐人选时,须经省(中)直部门党委(党组)审定后上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推荐方式。具有系统性、操作性的推荐对象,由省(中)直相关单位推荐;省产业工会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推荐对象,由省产业工会推荐(各市与省产业工会不交叉推荐);省总女职工委员会负责推荐本系统集体和个人;非省(中)直单位推荐的、市以下(含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对象,由各市总工会推荐;不是省产业工会的中央驻辽企业的推荐对象,由市总工会推荐或向省工交农建服工会推荐。

  (三)严把质量关。辽宁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均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统战成员须按联系层级征求统战部门审核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村“两委”班子成员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农民工征求户籍所在地村党组织审核意见。申报辽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审计、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非公企业负责人同时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和上级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就其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的意见。申报辽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同时征求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同意,非公企业同时征求统战部门、工商联的意见。申报辽宁工人先锋号的集体作为非法人单位不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五、进度安排

  (一)申报。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履行民主程序、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后,由各推荐单位进行审核通过后,于3月31日前将推荐对象《初审汇总表》、《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职代会(职工大会)决议、基层公示材料原件、公示现场照片、公示无异议报告、事迹材料、荣誉基础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等初审材料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初审材料上报后,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人员结构比例、评选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审核情况和整体结构比例需求对推荐对象进行适当调整。于4月10日前,进行5个工作日市级公示。

  (三)复审。市级公示无异议的,各推荐单位将《推荐审批表》等复审材料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实地考察,于4月20日前,产生拟表彰对象名单,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之后进行5个工作日省级公示。

  (四)表彰。4月30日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2023年辽宁五一劳动奖表彰大会。

  (五)宣传。“五·一”前后宣传一批先进典型。

  六、表彰奖励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获得“辽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获得“辽宁五一劳动奖状”和“辽宁工人先锋号”称号的颁发奖牌和证书。

  七、组织领导

  成立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杨忠林同志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总工会,负责全省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八、有关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要成立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推荐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过程管控,严格把控评选标准、结构要求和推荐质量,按照时间节点上报推荐材料。

  (二)对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以权谋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分级处理,由被推荐单位负责核实上报。对伪造身份、事迹和不符评选条件、规定程序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

  (三)各市总工会要做好与本地区战线推荐单位、中(省)直单位的协调沟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全省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顺利进行。

  省推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博,高彦博(024)22581069,22851071;电子邮箱:lmgz2022@126.com;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8号辽宁省总工会,邮编110832。

    附件:2023年辽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