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近两年来,全省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开拓创新,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全省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表率作用,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家、省有关表彰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司法厅决定对2022至2023年度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联合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表彰范围
1.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全省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2.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省各级负责指导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3.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集体、个人一等奖)):全省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二)推荐名额
1.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151个,其中: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65个,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51个(法院系统35个,司法行政系统16个),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35个。
2.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99名,其中: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员133名,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101名(法院系统75名,司法行政系统26名),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员(个人一等奖)65名。
上述表彰名额,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应占各市名额总数的30%以上。
二、评选条件
(一)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评选条件
1.工作规范。达到“四落实”(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六规范”(名称、标牌、印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统计台账)的要求,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和固定的调解室,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2.队伍素质高。人民调解员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群众工作。乡镇(街道)调委会应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类型调委会应有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无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发生。
3.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有效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调解率成功率97%以上(事迹要体现出近两年调解纠纷件数,数据时间截止至2023年7月),辖区近两年实现“四无”(无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调解工作有创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充分彰显。及时反馈社情民意,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决策提供依据。
(二)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条件
1.工作规范。所在的调委会应达到“四落实”(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六规范”(名称、标牌、印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统计台账)的要求,且应有3名以上人民调解员。
2.具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调解技能,调解纠纷工作质量高,调解成功率97%以上(要体现出近两年调解纠纷件数),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辖区近两年实现“四无”(无调解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
3.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2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任职时间截止至2023年7月。
(三)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法院系统:
1.组织健全,工作规范。做到“四落实”,即:有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人员;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室或设立对接工作“窗口”;有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统计台账;有绩效考评措施。
2.队伍素质高。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人员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群众工作,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较高的职业素质,队伍结构合理。
3.工作成效显著。建立“党委主导、政府支持、法院推进、多方参与、司法保障”工作格局,党委、政府主导和支持有力,与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有效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诉前调解和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占比全部民商事案件15%,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
4.诉调对接工作有创新。在拓展诉调对接工作范围,创新工作机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方面指导有力,措施得当、成效突出、效果明显。
5.近3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司法行政系统: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2.领导作用发挥得好,队伍整体素质高,内部管理规范,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出色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发挥显著。近两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得当,所在地区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已全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落实以案定补工作;已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在建立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中心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四)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法院系统:
1.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具体较好的法律素养,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热爱本职,善于做群众工作,群众认可度高。
2.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通过有效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诉前调解和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使大量纠纷被有效化解,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
3.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积极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方法,努力探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手段,在调解活动中取得实效。
4.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热心于诉前、庭外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近3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司法行政系统:
1.思想政治素质好,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态度坚决,行动迅速。
2.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工作扎实,完成任务出色,成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
3.从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任职时间截止至2023年7月。
(五)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个人
根据《辽宁省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辽司发基字〔88〕第108号)规定:
1.在民间纠纷激化的紧急、危险关头,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亲临现场,制止事态发展的。
2.发现纠纷当事人有自杀、他杀、重伤害和聚众械斗的迹象,能够及时疏导调解、预防和制止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并排除重大隐患的。
3.发现民间纠纷激化苗头,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由于信息真实,从而得以避免自杀、他杀、投毒、纵火、爆炸和群众械斗等事件发生的。
4.确实由于工作认真负责,措施得力,抓预防,抓调解,连续三年以上不发生因民间纠纷激化而造成自杀、他杀及其他重大恶性事件的。
5.为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献计献策,经过一段时间验证,确有显著效果的。
凡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具备上述五项条件之一者,避免了二人以上死亡或两万元以上财产损失的,可评定为一等奖。
三、组织领导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成立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四、评选推荐方法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省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被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复审,分别在本单位、市级范围和省级范围三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步骤如下: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按照推荐评选分配名额、条件和程序,组织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推荐评选。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征求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地推荐名单经人民法院、司法局党组研究同意,并在本级市、县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无问题后,以人民法院、司法局名义逐级写出推荐报告,填写审批表,于9月15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办公室审批。
五、工作要求
法院系统:
各中院于9月15日前将推荐报告(含推荐对象名单、推荐情况、党组研究情况、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鉴定意见等)、公示情况说明、汇总表、审批表(一式两份)、集体成员名单、各中院对推荐对象的廉政审核报告、个人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连同上述材料的WORD版统一通过内网CoCall发至联系人,纸版材料可邮寄。
司法行政系统:
各市司法局按照名额分配表,分别填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表一式二份、市司法局请示文件一份(内容含推荐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党组会议研究情况、推荐名单等)、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的材料一份,于9月15日前上报司法厅促进法治处邮箱。
联 系 人:王玲 (省法院)、张超(省司法厅)
电 话:024-22697855,024-31966092
附件:1.《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名额分配表》
3.《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
4.《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辽宁省优秀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5.《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6.《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辽宁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7.《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资格)审批表》
8.《辽宁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辽宁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资格)审批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