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和《关于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6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现就做好2025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及期限
(一)见习对象。2025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非特指均统称“学年见习生”)。毕业学年指从应毕业年份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二)见习期限。院校类见习期限为 3个月。
二、见习岗位开发
各院校类见习单位按照不超过本校毕业学年(不含博士生)毕业生总数的3%开发设立见习岗位,并填写《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设立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2025届)》(见附件)和《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已列为院校类见习单位的高校可不再填写),加盖学校公章后于10月11日前报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
三、见习工作安排
(一)岗位汇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汇总院校类见习单位申报的岗位数量,并与所在市人社部门协商核定,经备案公示后下达至各市。
(二)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管理与实施。院校类见习单位要主动对接当地人社部门,明晰政策要求及工作环节,按要求统一使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和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有序组织学年见习生开展见习工作。
(三)加强统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院校类见习单位在学年见习生上岗前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状态选择“空状态”,并注明于何年何月参加何单位就业见习以及见习期限。院校类见习单位的见习人数计入所在地的见习统计中。
四、有关要求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工作是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创新举措,是增强高校毕业生岗位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管理服务,指导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展工作,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见习补贴发放工作。院校类见习单位要做好见习岗位开发和见习政策宣传,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见习人员管理,保障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地和院校类见习单位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导。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联 系 人:王博群 024-22957440
(二)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
联 系 人:张森林 024-86891096
(三)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
联 系 人:苗旭024-26901803 18240475555
赵柳024-26901859 18640282133
邮 箱:zhidaobu306@163.com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四)各市人社系统就业见习业务咨询电话
沈阳市
024-31401223
大连市
0411-39997617
鞍山市
0412-5540859
抚顺市
024-58303019
本溪市
024-47133172
丹东市
0415-3192880
锦州市
0416-5055925
营口市
0417-2980218
阜新市
0418-2680032
辽阳市
0419-2127856
铁岭市
024-72688555
朝阳市
0421-2638962
盘锦市
0427-2823379
葫芦岛市
0429-3159710
附件: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设立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2025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