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吴粤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函〔2024〕21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沈抚示范区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实主体责任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的部署要求,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评价指挥棒作用,坚持政府主导、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原则,压实评价机构评价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属地属事管理职责,强化对评价机构的审批管理、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二、全面升级管理体系

  (一)严格规范机构审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以下统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劳动者就业状况和企业需求,优化培训评价机构的管理和规划布局。设立、备案等受理工作要通过全省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系统线上申报和线下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逐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水平。要对申办受理、评审公示、复核认定等各项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做到规范透明、高效廉洁,严格预防和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的行为,坚决防止未达规定标准条件的申报事项带病上报,对于未层层严格把关依规审核,导致上级专家组发现指出问题的所在地申报事项,予以全省通报和按程序追究经办有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明晰评价主体。职业技能评价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其中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并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颁布;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制定。

  (三)严格把控评价质量。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质量。要制定考务管理、命题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主动接受认定对象和社会监督。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当地评价机构规范考评机制,健全考评工作人员队伍,完善考评场地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和保密工作,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可倒查,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三、强化监管查处力度

  (四)完善监管体系。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资格评价实施监管。按照谁遴选谁监管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监管。

  (五)实施常态化监管。评价机构应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的机构,立即停止评价有关工作,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被移出目录的评价机构,应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并承担因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涉嫌违纪违法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开展监督调研。自本文印发之日起15日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市、沈抚示范区有关部门,对省内遴选备案的所有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含中央企业、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驻辽分支机构)和开展的所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及数据,开展全过程全流程筛查比对。

  重点了解和监督遴选备案条件是否合格、有无超范围开展评价、评价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是否严格审核报考条件、是否存在伪造报名资格、是否存在伪造试卷、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资料、是否存在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情况。

  对用人单位重点了解超过本单位用人规模开展的认定,以及面向单位以外人员开展的认定等情况。

  重点了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集中以及巡视巡察审计指出问题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提示单指出问题的机构整改进展情况。

  1015日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提交报告。

  省本级评价机构的筛查对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七)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评价机构充分利用好全省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系统和辽宁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平台两个信息平台,规范和完善评价机构管理、评价考务管理、评价过程监管等业务流程。坚持逢考必录原则,按规定时限和内容的要求,完成评价信息的录入工作,实现职业技能评价全过程、全链条信息记录。评价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评价机构要加强与就业、社保、劳动用工备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有关平台的信息互通互联,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比对、远程监控、违纪违规行为预警等功能,提高评价业务和监管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基础上,通过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将职业技能评价纳入有效监管。将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与评价日常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要坚持常规化定期对所管理的所有评价机构持续动态开展摸排,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和等靠拖思想,对于多次发现问题和整改不力的,将对涉及到的监管人员严厉问责。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强化源头防控。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评价机构从业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底线思维,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氛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

  职业能力建设处:何庆哲 024-22955748

  省人事考试中心:王  024-23447301

  省公安厅联系人:宁  19802415228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赵  13080812008

  附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自查问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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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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