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7日          编辑:省人社厅江淼         来源:厅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辽人社函〔2024〕2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博士后培养平台建设,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4〕109号),现就我省2024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具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2024年)》(附件1)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的,均可申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申请新设园区类工作站,须有3家以上辖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须全部符合基本条件,且其中2家以上单位分别至少符合1项推荐条件。

  二、申报程序
  (一)新设站工作按照单位自主申报,所在地(含沈抚示范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推荐,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设站的程序开展。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直企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新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附件2),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符合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电子版及纸质材料扫描pdf版刻光盘)一并报送。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单位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复核并形成书面推荐材料,汇总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属于涉密范围的,须按照保密规定,经相关保密部门审核把关,进行脱密处理后再行申报。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核实,对部分申报单位视实际情况需要采取实地考察等方式评估核实。评估核实通过的申报单位,经履行规定程序后,推荐至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备案。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评估核实后另行通知)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 (www.chinapostdoctor.org.cn)首页,进入“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专栏,按要求完成网上申报。网上申请材料须与纸质申请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培养载体建设工作,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单位申请设站并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要杜绝“重设站轻招收”,确保设站质量。确有博士后招收需求但未达到设站条件的单位,可先行申报建设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并逐步完善各项条件。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工作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认真指导填报相关材料,从严把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条件,认真开展申报材料核实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对未获得推荐的申报单位,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对弄虚作假、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伪造申报材料的单位,在备案核查阶段被查实的,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设站;在设立工作站之后被查实的,将注销其设站资格;情形严重的,取消其各类人才项目计划申报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三)申报材料务于2024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李牧

  联系电话:024-22959122

  附件:

    1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指南(2024年)

    2、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申请表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单位推荐汇总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5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人才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