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编辑:省人社厅江淼         来源:厅人才开发处(人力资源市场处)
辽人社函〔2024〕251号

各市委组织部、网信办、金融办,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数据局、科协,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 年)》,加快推进我省数字人才培育,更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辽宁省实施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辽宁省委网信办   中共辽宁省委金融办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科学与技术厅

  (此页无正文)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数据局

  辽宁省科协

  2024年12月25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

  辽宁省实施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服务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和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 年)》落实落地,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行动,着力打造规模壮大、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高水平数字人才队伍,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辽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数字人才自主培养能力

  (一)加强高校数字经济领域学科专业建设。深化数字领域新工科研究与实践,强化软件、微电子、信息通信工程、信息科学工程、计算机科学工程、自动化控制等基础学科建设,鼓励开辟人工智能、数据科学、大数据工程、金融科技等数字经济新兴交叉专业,将数字技术融入现有专业,推动数字知识、技能与不同学科间的交叉融合。加快建设数字领域一流专业、一流课程,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增列数字领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支持数字经济相关学科发展。推进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新增智能控制、大数据技术等专业。推进数字技术相关课程、教材教程、教学团队、实训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大力培育数字技术工程师。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领域,面向省内在岗或拟从事数字经济领域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以及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学年学生,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遴选高质量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训机构,推动各市、沈抚示范区培训机构全覆盖。指导各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新职业培训教程,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将认定的培训机构、国家公布的数字技术职业(工种)和培训学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两目录一系统”,动态管理。动员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培训,落实认定继续教育学时、按专业技术等级衔接认定相应职称等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省数据局)

  (三)着力培养储备高层次创新型青年数字人才。加强数字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新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博士后围绕企业项目开展科研攻关,放宽企业博士后进站年龄至40岁,对新进入企业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奖励。引导博士后留辽来辽创新创业,对全球排名前200高校博士毕业生,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并留(来)辽工作人员,给予30万元奖励;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破格申报或直接认定职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不断壮大“数字工匠”队伍。发挥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养技能人才基础性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数字技能社会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数字领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把数字技术作为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和产业工人技能提升必修课。加强数字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最高7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自主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训,给予不少于每人每年5000元培训补贴。发挥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对新建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补助资金。按季度调查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引导各类培训资源按需精准开展培训。落实数字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积极选用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教材课程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共享国家数字培训资源。(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持续提升数字技术技能人才能力素质。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设一批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搭建公需课目、专业科目在线学习平台,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和人才数字技能提升需求不断优化课程设置,支持数字人才参加国家级高级研修班,聚焦数字经济前沿领域举办省级高级研修班。发展覆盖数字技能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的职业技能培训,发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等各类培训资源作用开展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自主开展高级工以上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技师每人35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或个人补贴。实施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出国(境)培训计划,选派数字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赴国(境)外学习,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骨干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数字人才引进和交流

  (六)畅通数字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将数字人才纳入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人才需求调查发布范围,深入实施百万学子留辽来辽行动、“手拉手”以才引才专项行动、“百校千企”人才对接计划,按需精准开展招聘对接活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引进博士、急需紧缺专业硕士毕业生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支持事业单位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顶尖和急需紧缺数字人才;对引进人才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置流动岗位柔性引进数字领域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对引进的数字领域创新团队根据规模收益,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和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引才用才成效显著的院士工作站(联系点)、“候鸟”人才工作站、“飞地创新中心”、国家级学会服务站、科技服务团或专业委员会给予20万元奖励。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数据局、省科协)

  (七)加大国外数字人才智力引进力度。积极动员和组织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服务,支持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为回国人才提供就业创业咨询、推介和科技成果评价、开发、转让等服务。鼓励各地建设留学人员创业园,支持回国人才在园内创新创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外国专家项目计划,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柔性引进数字经济领域外国人才和团队,支持建设数字经济领域国家和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成建制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高层次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出国(境)培训交流。加强外国专家联络服务工作站建设,推动外国人才与省内用人单位撮合对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办理流程,允许无工作经历、在国内外知名高校STEM专业优秀外国毕业生直接在辽就业,将来辽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的年龄从不超过60周岁放宽至70周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

  (八)加强数字人才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人才跨省、跨区域联合培育机制,加强东北三省一区数字人才交流合作,推动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地深度对接,实现培育项目、平台和数字人才资源共享。发挥博士后科研平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等作用,依托全球工业互联网大会、东北亚(沈阳)人才交流大会、海外学子(大连)创业周等活动,加强高层次数字人才学术技术交流。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务实有效的学术交流活动,对主办全球性、国家级高水平人才峰会等会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引进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永久落户辽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开展国际青年人才来华交流、“一带一路”国家专家辽宁行、国际实习和短期工作等活动,加强数字人才国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数据局)

  (九)扩大数字人才市场化服务供给。支持各地建设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数字经济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托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举办数字经济领域专场招聘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建设数字人才资源库,及时为用人单位按需精准输送人才。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经营范围,在人力资源测评、规划、管理咨询、薪酬及绩效管理等方面,创新开发专门面向数字经济和数字人才的新产品新模式。鼓励引导全省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数字经济,强化企业培育孵化、交流展示、对接合作等功能。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数字产业重点企业园区对接合作,实现人力资源服务业与数字产业市场主体协同发展、互利共赢。(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积极赋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十)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支持高校与地方政府、高新开发区、产业园区、骨干企业联合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培养一批既懂产业技术又懂数字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实施职业技能进高校行动,支持高校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高校学生按规定取得数字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行职业院校工学一体化数字人才培养模式,与企业共同研究开发专业和课程设置,开展订单式、定向化培养和套餐制、定制化培训,有针对性培养与企业需求相适应的创新型、实用型数字技能人才。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加大数字技能专业培训力度,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培训补贴;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发数字领域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最高2300元见习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提升技能、积累经验、到数字经济一线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一)鼓励引导数字人才服务企业。鼓励各地征集整合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数字人才资源,建设数字专家智库,为本地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引导数字人才围绕数字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需求开展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在实施省技术攻关类计划、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专项计划、专家服务基层行动、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服务重点企业园区活动中,注重征集对接数字领域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后,围绕数字经济兼职创新、离岗创业、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实行灵活、弹性工作时间,在同一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期限可累计不超过8年,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可在兼职单位和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创新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离岗创业人员返回时可按规定将其聘用至不低于原等级的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二)积极促进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建设数字经济创业学院和各类创业平台载体,鼓励各类孵化基地开辟数字经济孵化专区,深度融合创新、产业、资金、人才等资源链条,提高数字人才创业成功率。引导数字人才在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加强创业指导和培训,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申领便利度,采取“直补快办”方式落实创业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源供给、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细分领域专业投资机构,投成一批数字经济企业,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硬科技”和未来产业领域发展,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

  (十三)支持数字人才创新研发。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批准设立或优化整合的数字经济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3年内取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认可的重大研究成果的,追加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数据人才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集成电路装备、高端软件、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新型通信网络等数字经济相关领域加大科研攻关支持力度,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激发数字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十四)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根据国家新发布的数字职业,动态调整数字职称专业设置,探索增设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技术、大数据智能分析与应用等专业。支持大型国有、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支持驻辽中直单位委托辽宁开展职称评审,将数字经济领域民营企业、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纳入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数字型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数字产业头部企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推进“新八级工”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数字技能职业(工种)领域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政策,实现数字领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有效衔接。根据国家部署,开展数字领域卓越工程师能力评价,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国际互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数据局)

  (十五)畅通和拓宽数字人才成长通道。加大人才计划项目倾斜支持力度,在国家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推荐过程中,注重发现和选拔数字领域高层次人才,“兴辽英才计划”每年争取支持一批数字领域战略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团队、产业人才。深入开展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在辽宁省职业技能大赛中探索设置智能制造、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数字职业竞赛项目,在全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中突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数字领域,支持各地和有关行业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大力选拔、储备与数字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高水平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对大赛成绩突出人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职称评聘支持政策,在技能等级认定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十六)加大对数字人才薪酬激励力度。完善以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和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自主权,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向高层次人才密集且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单位倾斜,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方式自主分配本单位绩效工资,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制项目制工资制度等政策,对招聘引进的顶尖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薪酬水平,在单位工资总量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加强薪酬信息服务,定期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及时发布数字经济从业人员相关岗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研究制定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七)充分调动数字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支持国有控股的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科技型企业实行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申报职称,将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内容,重视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对推动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八)强化数字人才保障和服务。鼓励各地通过社会力量筹资方式建立数字人才培养专项基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指导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各地应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加大对数字人才培育的投入力度。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将高层次数字人才纳入专家库,通过国情研修、休假疗养以及开展咨询服务、走访慰问等方式加强对高层次数字人才的政治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住房、落户、出行、就医、子女入学、配偶就业、职称评审、创业投资、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或提供便利,支持高层次数字人才参与数字经济重大政策调研论证和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创新、围绕本地数字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大力弘扬和培育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集中宣传树立一批优秀数字人才典型,营造数字人才成长成才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委金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或实施计划,强化调度指导和督促落实。网信、金融、教育、科技、工信、国资、数据、科协、外专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谋划实施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重点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相关财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行业组织要共同做好数字人才有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