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函〔2025〕3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考试院: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全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24〕61号)《关于公布辽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38项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项目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95号)等规定,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分配政策予以公布,具体收费及分配政策见附件。
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国家统一的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试收费范围、对象、标准、收入分配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考试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分配政策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 2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