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公安局,辽河公安局、机场公安局: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勋章”颁授仪式、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紧紧围绕公安机关新时代使命任务,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忠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勇于牺牲奉献,扎实开展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为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坚定、执法为民、务实苦干、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民警察。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现将我省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评选范围是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重点评选2017年以来在各项公安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竭力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一线民警。
各地各单位可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1名(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省里将择优向国家推荐7名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诚党的公安事业,长期扎根基层一线特别是条件艰苦地区、任务艰巨繁重岗位,恪尽职守、务实苦干,在完成重点难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发挥显著作用,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有重大影响,得到普遍认可;
(三)坚持人民至上,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竭诚为民,密切联系群众,执法公信力强,得到各方面充分肯定和广泛赞誉;
(四)坚持求真务实,刻苦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实践,积极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深化公安改革和推进基础工作等方面创造宝贵经验;
(五)严守党纪国法,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参加工作以来,无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拥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保持积极向上生活态度,邻里团结、家庭和睦;
(七)一贯表现优秀,典型示范作用突出,曾荣获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或受到市(地)级党委、政府,省部级单位及其工作部门表彰。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并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进行三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和拟推荐对象姓名、单位、职务,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对拟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督察审计、信访、法制和相关业务部门意见。
2.对拟推荐对象,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评选推荐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标准条件、基本情况、事迹贡献等,严格进行审核,经组织考核、征求意见等程序,按照确定的名额提出推荐对象,将初审推荐材料上报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特优评选办”)。
3.全国特优评选办对各地推荐对象进行初审,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将结果反馈各省级评选推荐单位。省级评选推荐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省级评选推荐单位在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上报全国特优评选办。全国特优评选办组织复审,报请领导小组确定候选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要求
1.突出政治标准,严格评选条件。要按照标准条件严格审核把关,坚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倾斜基层一线,激励队伍士气。要重点向市(地)、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基层一线民警倾斜,领导干部从严掌握。厅局级干部和市(地)、县级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3.严格评选纪律,强化监督审核。要建立评选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候选对象,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对已受表彰的个人,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表彰对象,授予“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推荐材料报送
(一)初审推荐材料
请于2021年12月9日前上报省级评选推荐单位。材料一式2份,包括:
1.初审推荐报告;
2.初审推荐表(见附件3,表内主要事迹1000字左右);
3.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4);
4.征求意见表(见附件5)。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违纪违法情况,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情况,以及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的审核推荐意见等。对存在信访举报问题,经核查属实或尚未核查办结的,一律不得推荐;对存在信访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属实的,要同时上报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二)正式申报材料
2022年1月10日前省级评选推荐单位上报全国特优评选办。材料包括:
1.正式推荐报告(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组织情况,考核、征求意见、公示情况和正式申报意见等)2份;
2.正式推荐对象的《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审批表》(见附件6)和事迹材料(审批表内页打印3000字左右的详细事迹材料,另附1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各5份;
3.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7)2份;
4.公示材料原件2份;
以上两类材料均附电子版传送至省公安厅宣传处OA(须脱密处理)。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成立辽宁省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宣传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方式:
省公安厅宣传处
联 系 人:李晶、李鑫
联系电话:68467(移动)、62889(移动)
传真:024-86992237
附件:1.辽宁省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初审推荐表
4.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5.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征求意见表
6.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审批表
7.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推荐对象汇总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公安厅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