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直各部门(高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部署,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紧急补充医护人员,可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可采取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相关招聘手续可待疫情过后补办。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确需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办理人事管理业务和职称晋升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和相关手续可延后开展或办理。
三、要树立典型,激励先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要及时宣传典型,树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防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安全风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主动履职,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安全。
疫情防控期间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杨玥 联系电话:024-22959140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二、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三、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