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12日          编辑:省人社厅江淼         来源:厅办公室
辽人社函〔2026〕14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现将《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79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质效,促进人才资源顺畅有序流动,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人社部发〔2021112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相关文件,结合辽宁实际,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单位。

  第三条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战线工作及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与运维工作;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所属县(市、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数据整理、本地业务权限分配、经办点位账号建立与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工作职责,接受个人或用人单位委托,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办工作,按照谁经办谁负责原则,确保经办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的经办模式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旨在强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数字人社,拓展线上经办范围。通过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对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同时,持续拓展服务渠道,加大服务公开力度,切实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五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接收和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查(借)阅;

  (四)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五)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六)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七)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八)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

  (九)集体户档案管理。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专及技工院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全省统一使用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业务经办,统一业务经办流程。本规程附件所列业务表单全省通用、全省互认,任何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报告。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得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费数额。

  第二章档案接收和转递

  第九条档案接收

  (一)申请材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拟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如需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函(委托人手写签名)。

  (二)办理流程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拟存档人员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回原存档机构办理转档手续。档案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转递。

  个人档案送达后,接收机构应于当日完成材料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正式接收档案高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批量转入档案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审核时限。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及承诺补充材料的说明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2.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原则上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并督促、指导拟存档人员尽快补充相关缺失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关键材料指:用于核定流动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于跨地区就业创业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可由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档案接收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条档案转出

  (一)受理条件

  当前在库的存档人员。

  (二)申请材料

  个人: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拟接收档案部门(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

  单位: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拟转出的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函(委托人手写签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拟接收档案部门(单位)开具的调档函件。

  如需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函(委托人手写签名)。

  (三)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转出要求的,应附档案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同时出具档案转递通知单,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出;经审核不符合转出要求的,不得转出,并告知理由。

  (四)注意事项

  转出的档案应按照规定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第十一条材料收集、鉴别和归档

  (一)受理条件

  当前在库存档人员的人事档案中添加新材料,且添加的内容属于人事档案材料。

  (二)申请材料

  个人: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拟添加材料原件。

  单位: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拟添加材料原件。

  (三)办理结果

  经审核属于归档材料的,工作人员将档案材料归入档案;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予以退回。

  (四)注意事项

  1.归档材料包括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获得重大奖项、重要社会兼职及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等相关材料。

  2.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备、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3.归档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应由材料制作单位注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并出示原件或原件的清晰影像,供审核对比

  4.已完成电子化制作的档案,应按照数字化档案制作标准,对接收的归档材料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确保电子档案完整、准确,并与纸质档案一一对应。

第四章档案的查(借)阅

  第十二条档案查阅

  (一)查阅范围

  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或公证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2.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查阅程序

  1.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并注明查阅人的政治面貌)、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作证。

  2.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

  4.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三)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查档要求的,查档单位到指定查档区按规定进行档案查阅;经审核不符合查档要求的,告知查档单位并解释相关规定,同时不予查阅档案。

  (四)注意事项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从严保管,严格审核查档手续。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档案借阅

  (一)申请材料

  借阅单位介绍信、借阅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作证、被借阅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借阅人授权书(手写签名)

  (二)办理结果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借出档案及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本市15天,外埠30天),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借阅单位如无法按期归还档案,须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经审核不符合借阅规定的,不予借阅个人档案,并告知原因。

  借阅档案归还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第五章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一)申请材料

  个人: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函(委托人手写签名)。

  如需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函(委托人手写签名)。

  (二)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开具证明要求的,应严格按照申请人档案记载实际情况,现场即时出具相关证明,不得开具个人档案记载以外的其他证明;经审核不符合开具证明要求的,不予开具相关证明,并告知原因。

  第六章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第十五条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一)受理范围

  为在库存档人员提供参军入伍、单位选拔录(聘)用、入党政审、升学政审、因公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材料。

  (二)申请材料

  个人: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政审函、政审录(聘)用表。

  单位: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政审函、政审录(聘)用表。

  如需代办,须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函(委托人手写签名);如涉及因公出国(境)任务,须另行提交出国(境)任务批件。

  (三)办理结果

  经审核符合出具政审(考察)材料条件的,应严格按照申请人档案记载实际情况,现场即时出具政审(考察)材料或填写录(聘)用政审表格、升学政审或入党政审表格。

  (四)注意事项

  各政审(考察)材料使用单位如果有固定模板,可使用其固定模板,但应严格按照申请人档案记载实际情况填写。

  第七章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十六条档案整理

  (一)整理要求

  要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要求。

  (二)材料鉴别

  对归入档案的材料要审核其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要根据材料的内容和用途判定其保存价值,确定是否属于档案内容。对不属于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

  (三)材料分类

  第一类:履历类材料;

  第二类: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第三类:考核鉴定类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

  第五类: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第六类:党、团类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类材料;

  第八类: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第九类: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四)材料编目

  要根据材料形成的时间或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按照材料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编写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

  (五)复制与加工

  材料载体变质、字体褪色不清或破损时,应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裱糊等方法进行抢救。复制材料要核对无误,并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六)材料装订

  装订前应将材料上的大头针、订书钉等金属物拆除。装订时要理齐全卷材料,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装订孔,装订成卷。

  (七)数字化档案制作

  参照国家《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GB/T33870-2017)中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制作流动人员电子档案,建立统一规范的数字档案资源库,确保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制作的数字档案要能够与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相适配。在确保符合人事档案保管使用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电子化档案的科学利用和对外服务,切实提高数字化档案的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档案保管

  (一)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有用。

  (二)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三)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四)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

  (五)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六)要建立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卫生安全制度、工作交接制度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章存档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八条组织关系接收

  (一)服务对象

  人事档案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存放,且无法在单位或居住地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

  (二)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办理结果

  对于党员档案材料齐全的流动党员,分入流动党支部进行管理。党支部负责向其送达相关学习材料,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并督促其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九条组织关系转出

  (一)服务对象

  党组织关系在公共和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党组织的党员。

  (二)申请材料

  党员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办理结果

  收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后,经核查确认信息无误,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该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出操作,结束本次组织关系转出流程。

  第九章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

  第二十条毕业生档案基础信息数据接收

  (一)接收范围

  省内各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院校填报的应届毕业生及择业期内、延期毕业、开除、退学等学生的档案信息。

  (二)接收内容

  毕业生基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毕业年份、学历、毕业院校、专业名称、毕业时间、联系电话、签往单位所在地代码等。

  (三)接收方式

  1.省内各普通高校:通过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平台协同到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中。

  2.省内中专、技工院校等院校:院校上报的“84项表格电子版。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实体档案接收

  (一)初审

  通过机要通信、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转递的档案,需核对投递单号是否准确,清点数量是否准确;通过专人专送的档案,需现场清点转递档案数量及人员明细是否准确。同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专属登记台账,并记录送档日期、送档院校、送档数量、投递单出单日期及接收件数等信息。

  (二)复审

  复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为本辖区内毕业生档案;整包转递的包裹中是否有随档名单;实体档案是否密封并加盖公章;是否有加盖院校公章的档案转递单及毕业生档案内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所列条目与实体档案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有本批次转出毕业生档案的信息表格;如毕业生中有退学(开除)等特殊情况的,档案中是否有退学(开除)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核对与整理

  (一)核对内容及方式

  毕业生实体档案与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协同的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平台数据比对,包括但不限于转递批次是否正确、本批次实体档案排序与数据排序是否一致、毕业生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无误等。

  (二)整理内容及方式

  经核对无误后,对拟接收毕业生档案按照当地入库规则编写档案编号等信息。同时,将本年度毕业生档案接收和整理过程中形成的邮政特快专递投递单或机要投递单、接收台账等相关材料按类别整理造册,专区留存。

  第二十三条完成毕业生档案数据核对及整理后,在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中做批量上传处理,将数据上传至系统。

  第二十四条打印(编写)数据上传成功的毕业生档案位置条码(编号),并规范粘贴条码或书写编号,再次对条码(编号)与实体档案姓名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清点拟入库档案数量与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上传数量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高校毕业生实体档案入库上架。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处理

  (一)对于毕业生档案转递单、目录清单等材料单独放置在实体档案密封袋外或学生档案与党(团)组织材料档案分袋转递的,要首先将相关分袋材料进行并档处理。

  (二)复审后发现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有误的,与转档院校沟通确认后,将错误档案退回至转档院校。复审后发现毕业生档案材料不全的,实行接收告知承诺制。

  1.缺少关键材料的,与院校协商退回毕业生实体档案并要求补充材料,或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高校毕业生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

  2.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三)对于漏填、误填信息导致毕业生数据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采集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联系院校补填、修改,或将档案退回至转档院校。

  第十章集体户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没有档案保管权限,且有档案集中管理需求的单位可申请以单位名义在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单位集体户。对具备劳务派遣职能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将其纳入集体户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拟开户单位工作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开设集体户申请书及拟存档人员名单等材料,到所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第二十八条变更及注销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信息变更时,须携带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体户变更申请表,到开户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集体户单位信息进行变更。

  (二)注销。申请单位须携带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体户注销申请表,到开户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三)注意事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依托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共享信息,核查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具备当场办理条件的,应予即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集体户日常管理

  (一)单位集体户内存档人员办理流动人员档案相关业务,原则上需由单位集体户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对建立集体户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定期比对机制,如发现信息不一致等存疑问题,应及时通过书面、电话等途径通知单位集体户经办人员,督促核实并修正。

  第十一章线上业务经办

  第三十条线上业务办理范围主要包括档案转出、开具证明、政审服务、开具调档函。在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拓展线上服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经办平台

  (一)国家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适用群体:跨省域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进行人事档案业务办理的流动人员。

  (二)省级平台(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辽宁人社微信小程序)

  适用群体:全国范围内有托管档案资格的机构之间,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进行人事档案业务办理的流动人员。

  第三十二条业务申请

  (一)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

  操作方式:申请人登录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ohrss.gov.cn/),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在【就业创业】板块中的【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模块,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操作方式:申请人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fw.lnrc.com.cn/ehrss/login/)。选择【个人登录】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进入【个人用户】,选择【我要办】进入【档案服务】模块,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三)辽宁人社微信小程序

  操作方式:申请人在微信小程序上搜索【辽宁人社】,点击左上角【去绑定】,输入用户名和身份证号码,通过人脸识别页面进行实名认证后,在主界面选择【流动人员档案】,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中收到业务申请后,要及时对业务申请进行审核,其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核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数据信息与实体档案核对。

  第三十四条受理的线上申请事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档案转出时限为10个工作日,开具调档函及证明时限为5个工作日,开具政审材料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经审核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不予办理档案转入,不接收实体档案;经审核不符合转出条件的不予办理档案转递,实体档案仍由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经审核不符合开具调档函、相关证明政审材料的,不予开具。同时应及时在系统反馈并说明原因,答复服务对象或申请人。

  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十六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分类指导、安全有序的原则,依托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统一经办、档案业务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不断推进线上线下通办的业务办理模式。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使用实际情况提出使用中业务系统需修改完善的内容,经市级审核后,通过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问题平台,上报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各自产生及上传的数据负责。业务经办及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过程中所产生的异常数据,由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省、市分级数据维护权限反馈,数据维护业务应按照层级、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并在系统内留痕,确保安全可控。

  第三十九条严格管理辽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系统用户及权限。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办人员新增或岗位变动,由其所在部门明确权限分配、变更需求,经负责人审批后交由数据管理部门(系统管理员)统一配置。经办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应及时注销其账号,并做好相关记录,原账号经办业务日志封存备查。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负责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辽人社函〔2022245号)同时废止。已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印发后,如国家和省另行出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存档证明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档函

  4.退档告知书

  5.接收人事档案缺少材料告知承诺书

  6.集体户立户申请表

  7.集体户立户回执表

  8.集体户变更申请表

  9.集体户注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