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度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2日          编辑:省人社厅苏扬         来源:财务结算中心

  目    录

  第一部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8年辽宁省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垒省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辽就业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七)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负责本系统和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围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

  2.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3. 辽宁省技工教学研究室

  4.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中心

  5.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6.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

  7.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8.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管理中心

  9. 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管理办公室

  10. 辽宁省引进俄罗斯专家工作办公室

  11. 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工作办公室

  12.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13. 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学校

  14. 辽宁省公务员局

  15.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结算中心

  16.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第二部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预算公开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3,502.1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101.8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3,398.3万元;

  3.其他非税收入2万元。

  (二)支出预算13,502.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8,563.3万元;

  2.项目支出4,938.8万元。

  在支出预算13,502.1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873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8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减少2,997.6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我厅2018年预算不再包含辽宁省劳动经济学校。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9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24.3万元,印刷费30万元,咨询费5.2万元,手续费0.2万元,水费23.3万元,电费54万元,邮电费239.7万元,取暖费88.6万元,物业管理费163万元,差旅费223.2万元,维修(护)费76.4万元,租赁费2.5万元,会议费48.7万元,培训费49.1万元,公务接待费15.1万元,劳务费23.4万元,委托业务费1.8万元,工会经费62.9万元,福利费3.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9.3万元,办公设备购置35.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3.2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73万元,其中:服务837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42.8万元,比2017年减少180万元,下降55.76%。其中:

  1.2018年财政未批复因公出国(境)费,比2017年减少37.5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2018年没有因公出国人员。

  2.公务接待费27.9万元,比2017年减少9.6万元,下降34.41%。主要原因为挖潜增效,节约开支。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4.5万元,其中:2018年财政未批复公务用车购置费,比2017年减少100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124.5万元,比2017年减少32.9万元,下降20.9%。

  2018年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三公”经费预算表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8年财政未批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购置车辆。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6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6个,涉及资金4938.8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