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2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

  (一)岗前培训补贴。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企业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填写《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3)、《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4),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岗前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发放岗前培训补贴。在省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向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领补贴(下同)。

  (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工转岗转业6个月内,组织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岗前培训补贴工作程序。在企业备案人员名单中,要设置职工转岗转业的原因、时间及原职业(工种)、转换后的职业(工种)等栏目。

  (三)境外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组织职工赴境外培训,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实际培训费用80%的标准给予企业境外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每人20000元。企业组织职工境外培训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与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参训职工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培训结束后,企业凭境外培训合作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相关发票复印件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境外培训补贴。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岗前培训补贴工作程序。

  (四)职业技能竞赛补贴。鼓励企业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支持企业推荐优秀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举办或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联合举办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相应层级的上级竞赛选拔赛)。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给予职工所在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以下简称“竞赛补贴”)。补贴标准为县级竞赛每人1000元、市级竞赛每人1500元、省级竞赛每人2000元、国家级竞赛每人5000元、世界级竞赛每人10000元。省级以下竞赛的每个赛项参赛人员不超过100人。企业享受竞赛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职工参加同一竞赛,按最后竞赛层级给予企业竞赛补贴。主办单位要在赛后将参赛职工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通知参赛职工所在企业填报《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附件5)、《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附件6),携带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竞赛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落实竞赛补贴。

  (五)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补贴等。按《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关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办〔2020〕8号)、《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辽应急发〔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6号)等文件规定,落实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补贴、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培训补贴等。其中,省本级线上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沈阳市标准执行。

  上述培训对象包括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将新型学徒制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有关具体内容按《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9〕10号)执行。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上浮20%。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指农村特困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困难残疾家庭、城镇特困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6类家庭中的劳动力)纳入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拟申领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开班前要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时提交《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附件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8)、参训人员身份证和相应身份类证明等复印件,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填写《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9)、《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附件10),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发放培训补贴。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就业重点群体免费培训工作,加强宣传,让各类就业重点群体知晓免费培训政策,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同时,要强化联系沟通,充分发挥教育、司法、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积极作用,由相关部门了解掌握有关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名单、培训需求等信息,将培训需求向相应培训机构推送对接,帮助就业重点群体更加有效地参加免费培训。相关部门统一提供的重点群体培训人员名单可作为重点群体的身份类证明依据。

  (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和工作程序等按辽人社发〔2019〕1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 <辽宁省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力度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6号)执行。

  (三)对扶贫部门组织的贫困村(含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贫困劳动力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补贴标准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述3类人员每年累计参加不超过3次的免费职业培训,具体补贴按实际参加有效培训的天数折天计算。“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300元。

  (五)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按《关于印发 <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辽人社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购买培训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对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每人每学时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给予培训主体培训补贴。

  三、关于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各市可根据实际,提高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培训补贴标准。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参保地、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三)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免费职业培训范围。

  (四)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按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初级(五级)140元、中级(四级)190元、高级(三级)250元、技能(二级)370元、高级技师(一级)57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原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执行。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参训人员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由个人或委托培训主体、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个人;培训主体或企业垫付的,由培训主体或企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支付所在企业或培训主体。个人申领鉴定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附件11);由培训主体或所在企业(含代个人)申领补贴的,需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附件12)、《鉴定补贴人员名单》(附件13)。

  (五)将20岁以下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六)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体系,明确工作程序和补贴标准。6月30日前,要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省厅将适时予以督导和通报。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各市可对本地专账资金调剂使用,适当向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工作好的地区倾斜。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按月了解掌握相关重点群体补贴性职业培训的人员数量、资金发放等数据,并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职业技能提升相关报表中。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享受补贴证明材料,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捷服务。

  (五)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

  2.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3.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领表

  4.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5.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申领表

  6.职业技能竞赛人员名单

  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表

  8.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备案人员名单

  9.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

  10.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单

  1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

  1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领表

  13.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