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          编辑:省人社厅张宇         来源: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辽委办〔2018〕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评价结果与企业薪酬等待遇挂钩。

  (二)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监督。

  二、评价范围、标准及对象

  (一)评价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二)评价标准

  企业依据现行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划分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三)评价对象

  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在此基础上,符合条件的企业下一步可按要求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对其他用人单位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 团结协作等情况。

  (二)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

  1.考核测评。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的方式组织评价,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评价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综合评审。采用业绩评审、技术攻关、成果展示等方式,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重点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3.过程考核。依托工作现场,通过制作产品、完成任务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进行评价认定。

  4.竞赛选拔。对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技能等级。

  四、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受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自愿提出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附件1)。

  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附件2)。

  4.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5.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以及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其中,职业(工种)须严格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确定。

  6.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名单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二)核验备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开展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现场考察工作。通过核验的企业须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评估书面意见(或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报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备案表进行备案(附件3),经省人事考试中心复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备案回执,并赋予机构备案号,资质有效期为3年,备案回执同时抄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及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质期满后,根据企业意愿、评估结果等决定是否予以延期。

  (三)公布目录

  各市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目录(附件4)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实施评价

  1.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评价合格的职工,可认定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报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报送内容和方式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另行制定。对审核通过的职工,由企业按照证书编码规则(附件5)、参考样式及制作说明(附件6)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证书发放数据上传至省人事考试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将相关数据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3.企业根据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7),于每月末报至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省人事考试中心,持证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4.企业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经备案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申请增加职业技能认定职业(工种)的,参照上述有关实施程序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推进力度,鼓励和指导辖区内企业尽快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畅通技能人才发展渠道,不断提高企业技能人才待遇,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各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央企驻辽分公司(附件8)及我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附件9)与当地企业一并纳入职业技能认定企业目录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管理监督。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对命题技术、考务管理技术等提供支持和指导,并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三)压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业等级认定工作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职业等级认定工作质量。要制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建立监管机制。各市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远程监控、档案核对等方式,对企业开展职业等级认定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控体系,健全信用评估机制,定期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刘超群    024-22911276

  省人事考试中心     王  伟    024-22955819

  附件:1.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板)

  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备案表

  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目录

  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6.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及制作说明

  7.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

  8.央企驻辽分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名单

  9.我省首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名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