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6〕100号文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新需要,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0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以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行动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能力提升行动

  (一)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各高校要把学生职业生涯教育与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从入学到毕业,根据各年级不同阶段、不同特点和不同专业开设就业指导课,使之与专业教育有机融合。要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探索针对学科专业负责人开展就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建立就业工作部门、就业指导教师、专业课教师共同发力、协同推进的教育和服务体系。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省教育厅继续组织实施“辽宁省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能力提升计划”,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队伍。各高校要积极聘请专家学者、知名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创业导师,利用现有导师库和建成后的“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云平台”,广泛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科学合理规划职业生涯,增强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联合驻地高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活动,做到每个毕业班都能得到群体性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

  (二)着眼需求开展实践。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对接辽宁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着眼各市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加速推进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推动校企联盟建设,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紧密衔接。依托校企联盟,建立一批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见习基地,同时积极拓展各类实践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生涯规划大赛、职业体验、就业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增强毕业生动手实践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组织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和创业孵化基地,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招聘求职创业实践等活动,帮助毕业生熟悉就业创业政策,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各高校要勇于承担毕业生岗前培训责任,主动做好社会需求调查,帮助毕业生找出职业技能短板,深度对接企业、行业,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举办各类岗前培训,提升毕业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强职业培训,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开展创业引领行动

  (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开发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形成与社会互动、特色鲜明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成果转换为学分,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组织大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继续组织实施“辽宁省大学生创业百千万工程”,举办百场创业大讲堂,遴选千名创业导师,支持万名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

  (五)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各高校要积极与地方创业大学、创业学院合作,开发合适的培训课程,开展网络实战、沙盘模拟、创业团队协作等实训项目,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创业实践模拟等,使每一名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

  (六)落实支持创业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充分融合和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七)建好用好创业载体。各地要统筹利用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已建立的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孵化器等闲置空间要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纳入人社系统创业型县区评选考核之中,提高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孵比例。各高校要建立并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创业中心、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每个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平台内开辟大学生农村创业专区,着力培育一批领军型大学生创业者,引领带动更多人到农村就业创业。

  (八)优化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统筹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协调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路演融资对接等活动。建设“互联网+”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建立高水平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和创业培训导师队伍,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场地支持和跟踪服务等全方位支持。

  三、开展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九)准确掌握各类信息。各高校和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常态化岗位用人信息征集工作,建立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岗位需求信息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各高校要开展就业信息调查,详细了解每一名毕业生的求职地域、就业意愿等需求,建立完善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要通过就业信息网、校园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

  (十)搭建对接服务平台。高校要充分发挥校园招聘市场的主阵地作用,主动与市地、行业联系,根据供求双方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分区域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各市要结合本地生源情况和就业需求,挖掘、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通过各种类型招聘活动以及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传递给全省高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搭建校企对接平台,挖掘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引导企业进校园,密集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开展“百县千名干部万岗就业促进活动”,在100个县(市、区),组织千名人社干部深入企业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企业输送1万个以上急需紧缺人才。立足线上线下同步,充分运用微信、微博、APP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加大岗位、政策、服务等信息推送力度。推进中国东北毕业生信息化服务平台、省就业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的互联互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精准及时的就业服务。

  (十一)提供困难援助服务。各高校要准确掌握家庭困难特别是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等毕业生具体情况,实行“一人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力争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在毕业生离校前发放到位,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十二)统筹实施基层项目。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7号),引导毕业生到我省二三线城市、中小微企业就业,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从事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等工作。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和“辽宁省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计划项目, 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四、开展就业帮扶行动

  (十三)做好信息整理衔接。各高校要认真开展毕业生信息登记,加强信息核校,确保毕业生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和信息完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衔接机制,及早开展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整理和衔接工作,确保交接时间和信息质量,实现信息传递“无缝对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做好毕业生个人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十四)组织实名登记校核。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入户走访、电话、QQ、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每一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逐个联系,逐一了解,全面调查摸底和登记其基本信息、专业特点、就业意向、就业服务需求等,力争不让一个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失联”。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获取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与公安人口数据库和社会保险数据库等进行比对校核后,以适当方式向高校或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共同做好跟踪服务。

  (十五)精准推送就业服务。各地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根据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意愿和服务需求,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职业指导,帮助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项目推介,落实扶持政策。同时,根据本地生源毕业生的数量、层次、专业结构,深入企业挖掘岗位信息,促进企业更多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十六)开展就业见习活动。认真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确保符合条件、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100%参加见习实践。积极拓展优质见习单位,重点开发具备一定技术含量、适合毕业生特点、能提升毕业生能力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十七)做好重点学生帮扶。各地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把各类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制定详细援助计划,提供离校后跟踪就业情况一至两年的“一对一”援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落实扶持政策和帮扶举措,同等条件下应重点向家庭困难、身体残疾的毕业生和女大学生倾斜。对就业特别困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有条件的高校可调动多方资源开发校内外实习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实习与就业过渡。

  五、开展权益保护行动

  (十八)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加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宣传,简化服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指导帮助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为毕业生享受政策提供便利,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十九)健全服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做好政策衔接,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十)加强就业市场监管。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虚假招聘和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防范和消除就业市场上的民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学历歧视、院校歧视、残疾人歧视及各种隐形歧视。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营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

  六、工作要求

  (二十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集中力量,集中政策,集中资源,大力推动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定时间节点。要加大对校园招聘、就业创业服务等经费保障,加强信息监测统计,及时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确保行动计划有序有效实施。

  (二十二)加强协同,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纵向协作、横向联合的工作体系,完善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定期调度等工作机制,联合研究本地化具体落实措施。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采集、整理和交换,有机衔接毕业生离校前后各项工作,确保政策服务不断线。要联合开展工作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完善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十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内容并积极参与。要以实施计划为主题,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高校校园网站、街道社区等场所和平台张贴发放,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过选树一批说服力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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