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研究落实文件新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实施办法,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更名发放工作。要加强人社系统内部相关单位及与教育系统的工作联系、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做好登记条件放宽后的各类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并可以向毕业年度内在校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工作联系,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将《就业创业证》及时发放到有需求的在校毕业生手中。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有关内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可凭学生证到各地各级有发证权限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高校所在地有发证权限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离校后毕业生按规定可直接向有发证权限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各地不得以毕业生户籍不在本地为由不予受理。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对已经实现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对有登记失业意愿的,进行失业登记;对不愿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除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外,可不做就业登记也不做失业登记。

  三、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要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在统计上单独进行统计成表,暂不计入当地失业统计范畴。

  四、其它要求

  对《通知》中未提及修改的部分继续参照《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省厅将调整并出台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后,各项内容按照办法施行。对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联 系 人:杨晋夫

  联系电话:22957440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23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