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9月27日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条例》,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就业促进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我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济结构调整出现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等问题相互叠加,就业压力巨大。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颁布施行《就业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促进工作法制体系的重要举措;颁布施行《就业促进条例》是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颁布施行《就业促进条例》是为我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就业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在建设以《就业促进法》为依据,以《就业促进条例》为基础,以省委、省政府就业促进规范性文件为主干,以各市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办法为重要内容的就业促进法制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把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条例》作为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就业促进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准确理解把握《就业促进条例》内容

  《就业促进条例》以扩大就业、公平就业和统筹就业为指导,明确了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明确了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并对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作出法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并组织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把握《就业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髓。要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明确就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做好就业促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提高对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就业工作领导部署,加大对就业工作的财政投入;进一步明确促进就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就业促进工作机制,完善就业政策制度体系,加强就业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就业中牵头抓总的工作职能,发挥本地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形成就业促进工作的合力。要制定本地区的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培训、个人自学、撰写专题文章以及讨论交流等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同时,要积极协调本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做好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切实加强《就业促进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以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方式开展宣传。重点宣传《就业促进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宣传《就业促进条例》的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省委、省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公平就业的原则、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条例》的典型事迹和经验。各地要结合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人才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采取专题宣传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四、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条例》为契机,积极推动就业各项基础工作建设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条例》为契机,全面加强就业工作各项基础建设。一是主动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二是要完善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就业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更有效地发挥各部门齐抓共管机制的作用。三是要认真研究现行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与《就业促进条例》的衔接问题,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按照法规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更大地发挥促进就业效应。四是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五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特别是对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六是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强化企业的职业培训责任,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满足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效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就业促进条例》的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条例》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一是结合就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就业促进工作条例或办法,明确本地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等。二是要加强对各县(区、市)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三是要及时掌握和研究《就业促进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四是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切实做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促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2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1024日印发

  附件:

  《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

  2012年9月27日,《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条例》)由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就业促进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工作,对维护我省就业形势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一、《就业促进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颁布施行《就业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促进工作法制体系的重要举措。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就业促进法》,这是我国就业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的高度关注。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就业促进法》配套法规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按照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省解决历史遗留的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以来十多年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及今后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我省出台了具有辽宁特色的《就业促进条例》。《就业促进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在建设以《就业促进法》为依据,以《就业促进条例》为基础,以省委、省政府就业促进规范性文件为主干,以各市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办法为重要内容的就业促进法制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第二,颁布施行《就业促进条例》是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民生为本,就业优先,就业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促进就业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及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我省就业供大于求的总量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仍很突出,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城镇化快速发展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国企改制深入和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就业问题交织一起,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稳定任务艰巨,使得我省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促进就业是长期战略任务,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法制化手段确立我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是做好我省就业促进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必然选择。

  第三,颁布施行《就业促进条例》是为我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就业问题,为推动国企职工就业再就业、援助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重点人群就业、扩大以创业带动就业等工作,我省在财政、税费、融资、场地及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创造性地研究出台了诸多优惠政策措施。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有效解决了一些我省历史遗留的就业问题,有力保持了就业形势稳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我省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根据我省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省就业工作的财政投入还需加大、创业融资的规模还需扩大、各种补贴政策还需进一步落实、公共就业服务的水平还需提升、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还需加强。《就业促进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确定了就业工作的重要地位,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使就业促进工作机制体系制度化,使就业促进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保障积极就业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确立就业工作的方针,建立协调机制和责任考核体系,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促进就业是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是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就业促进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渠道”。为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更好地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就业促进工作合力,以法规形式进一步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为确保各项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主要指标,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同时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我省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就业群体多种多样,需要发挥政府及社会其他方方面面的作用,《就业促进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一是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二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人力资源调查、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登记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工作;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就业促进工作,组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见习、劳务对接等就业服务,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念,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三、加强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为了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促进条例》将我省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规规范,并规定了政策支持的法规内容。

  一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明确规定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不断拓展筹资渠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二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政策。明确规定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足额发放的前提下,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有结余并且备付一定年限的市、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提取比例。三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在安排公共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重要内容,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四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并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贴息扶持。五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县域经济和小城镇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在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时,应当采取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和输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创造平等便利条件,并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六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土地政策。明确规定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七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明确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适当比例资金,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征收集体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需要招收员工的,应当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八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明确规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在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免除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劳动者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场租等相关费用。九是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明确规定应当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四、维护公平就业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反对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条例》就平等就业作出规定。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等。二是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无偿获得公共就业服务;获得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等。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就业促进条例》就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等作出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延伸至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设施的运行等提供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平台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居民(村民)委员会五级联网和信息共享;应当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平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二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规定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程序,明确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诚信评价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提供虚假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工作等行为。三是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警指标体系和防范规模失业工作预案,适时发布失业预警信息,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

  六、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就业促进条例》明确了政府、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的职责和作用,规定了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政策措施,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调整劳动者的技能结构,使之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要,进而促进其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

  一是规定政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扶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发展,建立布局层次合理、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体系。二是推动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或者创业培训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三是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补贴制度,强化考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建立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培训效果挂钩等考评机制。四是加强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培训。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城乡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提供一至两个学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和扶持企业、事业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期限、补贴标准、见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是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并采取鼓励措施提高实训基地利用率,提高师资水平。六是加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采取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利用广播电视等远程教育手段传授职业技能、外出就业基本知识。七是规定企业做好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工作。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

  七、实施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的就业援助,充分体现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怀,《就业促进条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市场安置等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岗位补贴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二是明确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三是鼓励社会各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结合各自特点,开发各类后勤服务、社区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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