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青年就业见习有关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25号)要求,现就做好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范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非特指均统称“学年见习生”)。毕业学年指从应毕业年份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赴省内基层和农村中小学校开展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浸润行动”的相关专业符合条件毕业生,可纳入就业见习政策范围。

  (二)见习期限。学年见习生见习期为3个月。

  二、见习单位、岗位和规模

  (一)见习单位。在现有见习单位基础上,新增一批有意愿开设见习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作为见习单位(以下统称“院校类见习单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主向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申报并签订协议(样本见附件1),经公示后按协议要求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二)岗位类型。院校类见习单位的岗位原则上应设立在内部机构、下属企业或科研项目,具体按照《辽宁省院校类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附件2)确定的岗位类型,由院校类见习单位组织开发。

  (三)见习规模。全省开发1万个院校类见习岗位。具体岗位数量由院校类见习单位结合需求提出,报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备案公示后,下达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相关部门,下同)。

  三、见习政策执行

  (一)见习补贴发放。学年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费由见习单位负责支付,按月发放给学年见习生,后由财政部门按要求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参加“浸润行动”的符合条件学年见习生,由所属高校组织签订见习协议并按要求为其发放见习补贴。学年见习生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学年见习生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由财政部门补贴给见习单位。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50%就业见习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自定。

  (二)见习补贴标准。学年见习生的就业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学年见习生的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全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稳就业资金统筹列支。

  (三)政策执行界定。院校类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不计算留用率,其他见习单位组织学年见习生参加见习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年留用率计算。院校类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组织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有关要求申领补贴。

  学年见习生离校前实现就业签约的,须在毕业日期前终止见习;离校后未就业的,若见习期未满可遵照本人意愿继续执行见习或在毕业日期终止见习,见习补贴参照学年见习生补贴标准计算。结束见习后不能在原见习单位重复参加就业见习,可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继续参加其他见习单位组织的就业见习,累计期限合计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在校见习期间因终止见习导致见习期不足3个月的,按学年见习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签订三方协议的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在校期间参加见习不视为实现就业,不计入初次就业率统计。

  学年见习生在校期间就业见习时间不得与教育部门组织的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时间重复。

  院校类见习单位开发的见习岗位应优先组织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生,以及特困、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烈士子女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上岗前,由学年见习生本人提出申请(样本见附件3),院校类见习单位与学年见习生签订协议(样本见附件4)。

  四、见习补贴资金的申领及拨付

  院校类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应在学年见习生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可根据本地信息化建设程度进行调整,具体由各市确定):

  (一)《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样本见附件5);

  (二)《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样本见附件6);

  (三)学年见习生《学生证》复印件;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备案公示后下达本地的见习计划,对院校类见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学年见习生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填写《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样本见附件7)送市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将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见习范围,是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市人社、财政、教育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政策落实到位。原有群体就业见习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2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要求协同推进。

  (二)分工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有关单位统筹做好见习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市教育部门和高校做好就业见习政策宣传,统筹安排赴省内基层和农村中小学校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学实践“浸润行动”。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本辖区高校按要求开展就业见习,并做好学年见习生见习补贴相关情况的审核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学年见习生见习补贴的发放工作。各高校、科研院所要稳妥有序开展见习工作,确保学年见习生见习期间人身安全。

  (三)强化监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已具备内部信息共享及数据比对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精简申报材料。

  (四)做好统计。院校类见习单位要在学年见习生上岗前统一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状态选择“空状态”,毕业后实现就业或失业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就业状态进行更新。各级主管部门须在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同时打印或在系统中注明于何年何月参加何单位就业见习以及见习期限。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地区可不再办理纸制证件。院校类见习单位的见习人数计入所在地的见习统计中。

  各市、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就业见习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杨晋夫        024-22957440

  省教育厅学校安全与体卫艺教育处

  赵凌飞        024-86896457

  省教育厅工业高等教育处

  张    越        024-86610566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回    军        024-22827063

  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

  陈洪龙        024-26901848

  附件:

    1.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样本)

  2.辽宁省院校类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

  3.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样本)

  4.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5.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样本)

  6.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样本)

  7.辽宁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样本)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2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