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及个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精神,按职责分工做好核实重点群体是否享受过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工作,经与省税务局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主创业享受税收政策个人认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告知政策,不作经办与受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纳税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经当地市政府重新确定的此项工作主管部门,下同)部门提交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已具备内部信息共享及数据比对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精简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4、个人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承诺书(格式由各市自定或在附件1中一并体现);

  5、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6、零就业家庭证明/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明(失业不足半年的失业人员需提供)。

  (二)审核与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资料:

  1、就业创业证。核实其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是否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有税务部门标注的享受税收政策情况。通过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筛查,已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者有税务部门标注的人员不予认定。对没有上述情况但无法核实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可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的方式进行认定。要通过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核查就业创业证的真实有效性及是否失业半年以上。

  2、零就业家庭证明,判断是否属于零就业家庭。

  3、家庭成员的低保证明,判断是否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证。通过毕业证书所注日期判断申报人员是否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认定步骤:先由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再由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字,最后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此步骤统一使用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操作。

  办理过程中如发现该人员已享受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但《就业创业证》上未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应立即由此次经办人员予以补注:经查,持证人已享受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部门予以补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三)数据汇总

  每年12月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年所有申报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并制作花名册,以备查询。同时,将享受政策人数、人员名单、补注情况等信息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二、享受税收政策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纳税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已具备内部信息共享及数据比对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精简材料: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3、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2)。

  4、招用人员填写的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承诺书(格式由各市自定)。

  (二)审核与认定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筛查,核实招用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持有的《就业创业证》是否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有税务部门标注的享受税收政策情况。已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者有税务部门标注的人员不计入企业招用人数。通过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核查就业创业证的真实有效性,并核查是否失业半年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经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与当地扶贫部门比对核查确认。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认定步骤:先由经办人员对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登记,再由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定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此步骤统一使用省就业创业证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上打印相关表项并加盖公章。招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暂与失业人员数累加计入副本企业人员情况表中的人员数中,待国家人社部对认定证明进行更新后再按新要求办理。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每年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进行年检,核实其表项记录的实效性。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信息推送等手段将符合条件企业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纸质版认定证明。

  办理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招用人员已享受过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但《就业创业证》上未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应立即由此次经办人员予以补注:经查,持证人已享受过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于某年某月某日由某部门予以补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数据汇总

  每年12月底,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年所有申报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并制作花名册,以备查询。同时,将享受政策企业数、名单,招用人数、人员名单、补注情况等信息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四)认定证明编号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方式采用以下办法:

  编号由省名+市名+年份+5位数字码组成,中间用“-”间隔开。例如,编号:LN-SY-2019-00001(辽宁-沈阳-2019-第一份)。

  三、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与税务、扶贫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长效信息衔接和沟通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此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重点群体税收其它相关政策和程序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执行。如有政策变更,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

     2、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024

附件1

个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

个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码

创业执照号

符合下列哪类人员范围(在对应栏目打“√”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是否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个人承诺从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确认签字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名)

                                                            

 

附件2

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表(样表)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编号

成立日期

地址

此项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情况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人)

共计(人)

招用人员承诺从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含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及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数(人)

初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复核意见

                                 复核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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