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调整就业见习有关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2日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

  为适应当前就业新局势,大力推进我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留辽、回辽和来辽就业,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要求,现就有关政策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见习对象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确定。我省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见附件1)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省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二)见习期限确定。我省青年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二、见习单位和岗位

  (一)见习单位确定。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由见习单位所在地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相关部门,下同)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见习单位后,与见习单位签订《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样本见附件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名单进行备案,建立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和高校公布。见习单位性质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具体条件由各市自定。

  (二)见习岗位确定。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具体岗位和岗位见习期由各市自定,省级人社及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发布岗位目录,原岗位目录废止。

  三、见习政策执行

  (一)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月,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见习补贴发放。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补贴执行标准由各市确定。

  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补贴执行标准由各市确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就业见习主管部门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核实确认。具体工作流程、要求和执行标准由各市确定。

  (三)政策执行界定。留用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本单位留用。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留用率计算时,日期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计入次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就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3)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它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在同一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由各市见习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凡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符合条件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须全部纳入当地就业见习政策范围,各地不得以户籍作为本地就业见习对象的限制条件。

  在未就业认定过程中,凡在本市社保系统数据比对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即符合本市未就业标准,在本市政策执行中可按未就业认定。

  四、见习补贴资金的申领及拨付

  见习补贴按年申领。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5);

  (三)《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6);

  (四)《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7);

  (五)《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六)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

  (七)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8)送市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有关要求

  (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工作已纳入省对各市目标计划考核体系,各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分设的地区,可由市政府按职责分工对此项工作予以明确,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完善服务。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就业见习工作有效实施。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强化监管。要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严格把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监督和抽查工作,上述情况一经发现,扣减该单位当年所有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统计。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各市主管部门须统一上收并在其《就业创业证》中打印注明于何年何月参加何单位就业见习以及见习期限,后归还见习人员。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市汇总上报本地《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9)等相关信息。

  各市在开展就业见习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杨晋夫 024-22957440

  省财政厅  回军 024-22827063

  附件: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

     2、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样本)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样本)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样本)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样本)

     6、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样本)

     7、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样本)

     8、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样本)

     9、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