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2号)精神,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了《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2. 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
3. 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分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企业联合会/辽宁省企业家协会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附件2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附件3辽宁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分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