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劳务派遣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但鉴于当前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开展形势,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层级和部门。

  各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签发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厅备案。签发人员若发生变化,请及时报省厅备案。

  二、加强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服务和监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于每年的4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劳动关系处。

  各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账,并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末上报省厅,省厅将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向社会公告。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情况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劳务派遣工作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行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 系 人:刘超群

  联系电话:(024)22955743

  附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签发人员备案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1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