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救济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改革调解仲裁案件受理制度,试行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立案登记的范围及条件 立案范围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2、移送、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二)立案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1、申请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3、有具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4、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限内;
5、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和受诉仲裁机构管辖。
立案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一)当场登记立案
仲裁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一律接收申请书,当场登记立案。
(二)限期登记立案
仲裁机构在立案审核中,发现立案要件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一次性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理由。
对违法申请或者不符合法定仲裁申请条件的;仲裁或者诉讼已经终结的;其他不属于仲裁机构主管的申请事项。
(四)立案后撤案
立案后,经办案审查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五)案外调解
对一些劳动人事争议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着及时、有效、降低成本解决争议的原则,可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予以案外调解处理;如双方或任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此类案件仲裁调解结案后,可补订立案档案资料。
三、立案管理
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必须全部予以书面回复,并载明理由及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对仲裁申请要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应当公开立案登记程序,规范立案登记行为,加强对立案登记流程的监督。
四、时间要求
全省各级仲裁机构立案登记制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13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