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增强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第17号令)中关于对劳动争议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法成立调解组织;
(二)参与调解的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签订调解协议书的双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四)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六)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应出具的主要材料:《调解协议书》、《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原件各一份,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审查内容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调解协议,应从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一)审查调解内容所涉及的事项是否符合仲裁委受案范围,且是否属于本委管辖;
(二)审查调解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是否有强迫调解的情形;
(三)审查调解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其他应该审查的情形。
三、审查程序
(一)接收符合申请条件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予以登记造册;
(二)按照审查内容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进行审查,应安排两名仲裁员进行初审、复审;
(三)按程序填写《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审批表》,由有关领导签批后存档备查;
(四)对经审查合格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一式三份,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委存档一份。
对于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样式)
2、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审批表(样式)
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样式)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18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