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6〕2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细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内容(尤其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3、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1、是否依法建立职工名册;
2、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
3、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以担保和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4、是否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
(三)执行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
1、是否存在介绍、招录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3、是否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4、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1、是否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是否存在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3、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依法支付加班费;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工资规定的行为。
(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1、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含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和参保职工登记);
2、是否依法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
(七)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制度,分A、B、C三个等级,A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其中,A级包括A级、3A级和5A级(5A级为守法诚信最高等级),B级为劳动保障基本守法诚信单位,C级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失信单位。
第八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详见《辽宁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一般评分达到95分以上的,为5A级;评分在86-94分的,为3A级;评分在76-85分的,为A级;评分在60-75分的,为B级;评分在59分以下(含59分)的,为C级。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
(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违法行为多次被集体投诉、举报,导致发生劳动者群体性上访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介绍、招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四)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无理阻挠抗拒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打击报复劳动监察员、证人或投诉举报人员的;
(六)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未按时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执行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价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7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诚信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所需信息通过以下渠道收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状况的反映和评价;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开展年度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和专项检查所掌握的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处(科)室(或单位)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状况的反映及评价;
(四)其他提供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的渠道。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申报。每年5月份前,用人单位填报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请。
(二)初步审核。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掌握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运用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用人单位评价等级的初步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做出初步评价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征集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的意见。
(四)告知评价结果。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等级确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报纸、电视、网络、文字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将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五)保存留档。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至少保留3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对评定为3A级和5A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除特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情况外,次年度不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二)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政策倾斜和优先通过。
第十六条对评定为A级和B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二)例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四)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第十七条对评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
(二)年度内进行2次以上的日常巡视检查;
(三)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四)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五)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及公司上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银行信贷等诚信方面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确定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并证实用人单位在评价周期内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诚信信息,并足以影响其诚信评价的,应当对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和程序,及时重新评价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确定后,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诚信等级进行重新评价: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达到上一级诚信标准的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并经复审合格后可升级,升级必须逐级复审逐级上升,不可越级;
(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达到应降低诚信评价等级标准的,予以降级;
(三)发生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发改、财政、工商、金融、住建、税务、人民法院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