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试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立案登记制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救济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改革调解仲裁案件受理制度,试行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案登记的范围及条件

  (一)立案范围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2、移送、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二)立案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仲裁中请,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1、申请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3、有具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

  4、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限内;

  5、属于仲裁受案范围和受诉仲裁机构管辖。

  二、立案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一)当场登记立案

  仲裁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一律接收申请书,当场登记立案。

  (二)限期登记立案

  仲裁机构在立案审核中,发现立案要件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一次性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予登记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理由。

  1、对违法申请或者不符合法定仲裁申请条件的;

  2、仲裁或者诉讼已经终结的;

  3、其他不属于仲裁机构主管的申请事项。

  (四)立案后撤案

  立案后,经办案审查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五)案外调解

  对一些劳动人事争议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着及时、有效、降低成本解决争议的原则,可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予以案外调解处理;如双方或任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此类案件仲裁调解结案后,可补订立案档案资料。

  三、立案管理

  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必须全部予以书面回复,并载明理由及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对仲裁申请要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应当公开立案登记程序,规范立案登记行为,加强对立案登记流程的监督。

  四、时间要求

  全省各级仲裁机构立案登记制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13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