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39号),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工踊跃参加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参与的原则,在我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和转岗员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接受高质量岗前技能培训和转岗转业就业储备性技能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全省每年力争培训学徒1万人以上。

  二、明确培养对象、目标和方式。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其中在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期间,培养对象可扩展到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及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为主。针对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由各地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具体工作程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三、优化培训内容。围绕做好我省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紧扣“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 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在培养学徒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同时,要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培训力度。具体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与合作的培训机构研究确定。

  四、明确培训职责。企业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主体职责。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其中,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技工院校,还应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并纳入技工院校招生人数统计范围。

  五、加强组织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企业新型学徒制,并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券推广使用范围。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努力营造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总工会

  辽宁省工商联合会

  2021年7月2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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