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做好国务院特殊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专家的关怀和爱护,也是对他们多年辛勤奉献和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加强国务院特殊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将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我省1990年至1994年期间评选出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手中。现就特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上半年开通运行了“国务院 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 统一要求,为确保我省上传信息准确,请各地及省直各有关单位 逐一核查本地区、本单位1990年至1994年期间当选且目前仍享受按月领取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情况。

  二、根据工作安排,2015年度1-6月份的政府特殊津贴将于9月份统一一次性发放,请各地及省直各有关单位依据核查情况, 填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特 贴管理单位和联系人信息汇总表》(附件2),于2015年9月10日前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邮寄或传真),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从2015年7月1日起,享受按月领取政府特殊津贴人 员,因死亡、关系转出、撇销荣誉称号或其他原因,须终止领取 津贴的,请各地及省直各有关单位在事件发生次月填写《关于终 止领取国务院特殊津贴情况的函》(附件3),并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邮寄或传真)。

  四、今后,特贴发放将以半年为周期,即每年6月下旬、12 月下旬各发放一次,并以银行汇款的形式将经费汇入各特贴专家管理单位,不再现场领取支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每期特贴经费拨付后,在厅门户网站和特贴工作群中发布公告。

  五、各地及省直各有关单位如发生联系人信息和单位账户变 动的,请及时填报《特贴管理单位和联系人信息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各地及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特贴发放工作,加强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工作,认真了解专家生活状态,随时掌握 专家的变动情况,确保在经费到账当月将特殊津贴发放到专家手中。在发放特殊津贴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得联系。

  联系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吴 涛

  联系电话:024-22959125、22959122(传真)

  电子邮箱: Inrstzjc@126.com

  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

  邮 编:110013

  附件: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情况统计表

  2.特贴管理单位和联系人信息汇总表

  3.关于终止领取国务院特殊津贴情况的函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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