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决定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现就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第26号令)(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53号)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准人类和水平评价类。准入类职业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

  今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一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严禁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违规设置为行政许可并与就业创业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 (工种)目录后,统一以目录为准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自2015年11月12 0《决定》公布之日起,原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2000年6号令)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的90个职业(工种),以及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自行设置的不符合就业准入类职业资格设置要求的职业(工种),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废止有关规定,不得要求辖区内从业人员持证就业上岗。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职业资格,从其规定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上述文件中相应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不再开展持证上岗执法检查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设置规定,凡有技能水平评价需求和意愿的用人单位、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均可按照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报考条件,自愿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开展的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停止美甲师职业资格试鉴定发证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 20151316号)的要求,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停止美甲师职业资格试鉴定活动并停止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和使用、待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技能过硬、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各企业单位做好 《决定》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广大劳动者正确理解国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内涵和意义,有效防止社会舆论的误读、误解,避免和消除对于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扰和影响。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矛盾,要采取有效办法妥善解决,涉及体制机制矛盾问题的要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 年第26号令)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5年11月12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

  根据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推进业资格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再令第6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