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
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技工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8日
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办、企业(行业)办、民办等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技工院校是国家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实施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技工院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院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技工院校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学校设置
第六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所辖院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多种办学形式。形成以政府办技工院校为主导、企业(行业)办技工院校为主体、民办技工院校为补充、各类技工院校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主要承担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并根据自身办学特长和潜力,承担包括面向企业在职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岗位提升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的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各类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培训任务。
第八条技工院校按照管理层级可分为国家级院校、省级院校、市级院校。
国家级技工院校按照办学层次可分为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
省级技工院校按照办学层次分为省级高级技工学校和省级技师学院。
市级技工院校即为普通技工学校。
第九条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任务。
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任务。
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的任务,也是面向社会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
第十条普通技工学校的审批及日常管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国家级技工院校的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下同)基本学制为三年。各市可根据《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确定的学制,并结合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在基本学制基础上,自行确定学制。对于具备实行弹性学制条件的学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
第十二条普通技工院校审批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有意申办普通技工学校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按照普通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见附件1),对申办单位进行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内无异议的,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各地新批准设立的普通技工学校名单应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普通技工学校的变更、调整、撤销程序与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国家级技工院校的申报程序:
拟申报院校应对照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评估标准(见附件2、3、4)进行自评,按要求将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成专家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标准,对申报院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提出专家评估意见;
每年10月31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初评的院校的申报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四条对于连续三年未招生且无在校生的普通技工院校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学校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换发办学许可证。
技工院校应妥善解决在履行变更、调整、终止等法律程序中的相关问题。拟申请变更、调整、终止的技工院校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并经所在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资产、教职工、学生等问题的处理方案。民办技工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五条 拟开展异地办学的技工院校,需根据实际情况向拟开展合作办学单位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异地办学。
第十六条技工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停止招生。
教师管理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必须符合《教师法》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以专业课教师为主,数量不得超过学校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进修培训,以保证教师的知识更新,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两年内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第二十一条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评比制度和技工院校专业带人选拔制度,并定期组织开展选拔与评比。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有效的教学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教学质量日常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要重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第二十四条技工院校应根据科技进步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密切关注新兴产业发展,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开设的专业(工种)名称原则上应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确需开设《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工种)的要报人社部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二十五条技工院校拟开设的专业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范围内的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技工院校拟开设新的专业(工种),要具备开办该专业所必要的经费、培训设备和师资等条件,学校在新增专业时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拟开设专业市场需求调研报告;
----当地政府产业发展报告及相关产业规划;
----拟开设专业教师队伍情况,包括:教师花名册、教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拟开设专业的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实习设备明细,型号;
----其他需要的材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专家对拟申请学校的专业进行评估、论证, 对于达到标准的,可批准开设。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研究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加强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学研究,深化校企合作,积极开展一体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国家级规划教材;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并鼓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开发和编写校本教材。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在毕业生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校企合作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可根据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情况,采取校办企业、引企入校、校外实习基地、订单培养、半工半读等模式,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界、经济界和科技界相关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及专业建设委员会。各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研讨学校的发展方向,指导学校的教研教改、校企合作和专业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技工院校应聘请企业懂工艺、有经验、专业理论深厚的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咨询顾问或专业教师,帮助学校制定和完善符合生产岗位需求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并承担一定教学及教师培训任务。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家及高技人才,担任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选派教师到企业进行跟班生产实习,及时了解企业生产中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技工院校的实习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和落实实习计划。
学籍管理
第三十五条按照技工院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
----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将相关信息输入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电子注册的截止时期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在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的学生,学籍应予以保留,退役后有意入读技工学校学习的,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十二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学校应第一时间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由其所注册技工院校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后一年之内向原学校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由原学校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学历证明需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学籍档案相关材料;
---毕业学校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技工院校要加强学生档案管理,不得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资料。对于擅自提供、出售虚假学籍资料或相关凭证,违规发放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须严肃处理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招生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技工院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十四条除全省同一时间组织招生外,技工院校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随时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
第五十五条技工院校应设立学生就业管理机构,建立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规范就业档案管理,指导学生就业工作。
第五十六条技工院校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规划;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帮助学生树立自主创业观念。
第五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和服务工作。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学校应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应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满意程度调查,做好毕业生的岗位跟踪工作。
第五十八条 取得国家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参加企业招聘(录用)员工时(除国家、本行业有特殊规定外),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
第五十九条 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按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 技工院校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预防制度和预案。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规范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加强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实习责任制度。
第六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开展逃生、救护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
第六十二条 技工院校必须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育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要符合消防要求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外开展的教学、体育、参观旅游及其他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集体活动中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技工院校应保证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内接受餐饮、医疗、住宿、交通、环境卫生和文化娱乐等服务活动中的安全。
第六十五条技工院校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合作,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和有效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办法》(辽人社发〔2012〕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涉及省级院校认定的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发文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 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 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 必须拥有符合消防、卫生条件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地,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其中:自有房产不低于10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第九条 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 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第十八条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
附件2
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
第三条 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四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3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1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3万平方米(约8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 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 拥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示范专业实习场所与企业工作环境接轨,主要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5万册以上,其中专业图书5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80种。
第十条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2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40%以上。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25%。技术理论课教师具备相关职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有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4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0%以上。
第十二条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
第十三条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 建有功能齐全的校园网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并建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了规范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人事和劳资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饮食和卫生管理、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规范。有较完备的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规范,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设有教学研究机构,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制订并实施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和职业素养提高计划。建立了教师业务进修制度,保证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
第二十条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培养,重视学生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一条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实行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和管理贯穿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全过程。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科学,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与企业建立了互利双赢合作机制。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第二十五条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的发展方向、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各专业建立了行业、企业专家和学校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沟通行业、企业发展与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等信息,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教学方法等予以有效指导。
第二十六条 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主动为企业技术革新和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每个专业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与企业共同研究专业建设,建立了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建有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校企双方共同完善学生生产实习制度,共同促进学生就业。
第二十八条 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了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办学质量
第三十条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一条 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全面发展,效果显著。定期开展体育、文艺活动,在各级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奖。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三十三条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为企业提供在职职工培训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三十四条 重视技能竞赛活动,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承担过本地区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表彰激励机制,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学生满意率高。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取得明显成效,经验和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教师开发的课件或软件在教学中推广应用。
第三十六条 注重社会效益和师生的全面发展,多项工作在区域同类学校中起引领和示范作用。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附件3: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经营和服务一线的中、高级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级技工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办学条件
第四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校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5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500人次以上。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量不低于1000人次。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约1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6.5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第七条 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 按照专业设置和教学需求配有数量充足、功能齐全的多媒体教室、一体化教室、生产实习场所及产学研结合工作场所。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常设专业主要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各类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形成合理梯次,利用率高。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达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运动场所,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藏书不少于6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达6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20种。
第十条 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学制教育师生比1:18以上,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占25%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3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相关职业中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办学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有专项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 建有开展产教结合或产学研工作的实习工厂(公司),并建有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校园网功能齐全、运行正常,数字化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便捷高效。主要教学场所配有必要的多媒体设备,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数字化教学资源丰富。
第十六条 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资历。
学校管理
第十七条 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管理和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重视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工作。学校课程设置科学,有完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使用规范,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教学设备设施管理规范,完好率和使用率高。
第十九条 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参加生产科研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下企业参加生产科研实践不少于两个月。年度师资培养经费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
第二十条 设有专业教学研究机构,注重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各常设专业至少有1名在当地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
第二十一条 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产学研活动,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重视德育工作,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德育工作网络齐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视学生的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风良好,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持续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实施安全管理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教育。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科学,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培养模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与合作企业探索建立规范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激励等机制。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完善,保证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了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各专业建立了由合作行业、企业和学校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制订有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开展工作,研究提供行业企业发展、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为学校发展、专业建设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 每个高级技工专业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企业专家导师制度和企业专家督导教学制度。
第二十九条 坚持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立了教师下企业锻炼和学生到对口企业生产实习制度,以及企业技能人才来校进修和交流制度。开展深层次校企合作,校企共同开发专业,共同建设实习基地,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等。
第三十条各常设专业有专业建设规划。建立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重视专业的现代化建设,能够根据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的发展及时调整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满足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 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稳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有2个以上专业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
第三十二条 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因材施教,制定分层次培养目标,探索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校园文化环境能够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体现人文底蕴、企业文化,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行为习惯的培养,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职业生涯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行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三十五条 发挥骨干辐射作用,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联合行业、企业及其他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组建技工教育集团,优势互补,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办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高级技工班学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七条 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全面发展,效果显著。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
第三十八条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对学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三十九条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学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高级技工培训,学员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社会培训、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等社会服务工作,受到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肯定,社会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四十条 重视技能竞赛活动,能够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承担过市级以上的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表彰激励机制,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四十一条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教学水平较高,学生满意率高。近三年有20%以上教师的教科研成果、技术改造与发明、教材开发等获得部级以上奖项,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
第四十二条 工作中努力创新创优,注重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同类学校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近三年受到地方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附件4: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服务和经营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
学院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鉴定等任务,同时为高技能人才技艺传承、交流、推广和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服务。
办学条件
第四条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院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4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4000人次以上。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量不低于1200人次。
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技师学院可以全部面向本行业(企业)开展职工学制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院办学需要。
第七条 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8个,预备技师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 实习场所符合企业工作环境要求,布局合理,建有满足一体化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师研修工作区。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达7000万元以上。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具备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的功能。
第九条 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运动场所,体育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藏书不少于8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达6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50种。
第十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学制教育师生比1:18以上,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来自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占25%以上。
第十一条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占3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相关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有高级实习教师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同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0%以上。
第十二条 具备稳定可靠的与办学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同层次学校标准,基本建设、设备更新、师资培训和项目研发等有专项经费投入保障。
第十三条 具备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的后勤服务设施。生活设备设施能够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等需要。
第十四条建有开展产教结合或产学研工作的实习工厂(公司),并建有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技术交流和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校园网功能齐全、运行正常,数字化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便捷高效。教学场所配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施设备,常设专业数字化教学资源丰富。
第十六条 原则上具备3年以上技师学院的办学资历。
学院管理
第十七条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管理和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重视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督导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科学合理,教材使用规范,不使用盗版教材。建立了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教学设备设施管理规范,完好率和使用率高。
第十九条 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参加生产科研实践制度,专业课教师每人每两年下企业参加生产科研实践不少于两个月。年度师资培养经费不少于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
第二十条设有专业教学研究机构,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研究成果突出。各常设专业有在当地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建有技能大师工作室,营造传承技艺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 重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产学研活动,不断创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重视德育工作,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德育工作网络齐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重视学生的职业指导、心理咨询和健康教育。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校风良好,无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建立了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实施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建立了教学评价反馈体系,重视生产实习学生管理和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持续改进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实行安全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教育。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及时有效,无重大人身安全或设备设施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科学,后勤保障有力。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卫生保健和心理咨询设施和场所齐全、配有专业人员,工作开展效果好。校舍和设备设施完好,校园环境宜人。
培养模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模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方式。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学校主动为行业企业服务、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
第二十七条 校企合作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能够充分发挥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院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由行业、企业和学院等专家组成的专业指导委员会,能够定期开展工作,沟通行业企业发展和高技能人才需求等信息,指导专业发展,制定专业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 开展深层次校企合作,与企业合作共同进行专业开发,共同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承担技能人才培养和技师、高级技师的研修、培训任务,共同建立实习基地,共同进行师资培养,共同进行产品研发、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九条 每个预备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专业与5家以上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企业专家导师制度和企业专家督导教学制度。
第三十条 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建立了专业调研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重视专业的现代化建设,能够根据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的发展及时调整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适应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积极建设体现区域文化或民族文化的稀缺专业,传承和拓展传统技能技艺。
第三十一条 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稳步开展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合贯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有4个以上专业实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
第三十二条 主动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针对职业特点、需求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积极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在规范化培养的基础上,探索特色鲜明的个性化培养机制,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形式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因材施教,制定分层次培养目标,探索弹性学制、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校园文化环境能够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体现人文底蕴、企业文化,突出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行为习惯的培养,注重学生身心健康和职业生涯指导。
第三十五条重视国际职业标准、人才选拔机制和成长规律的研究,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师资培训或人才培养项目合作、交流活动,推动技能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途径和培养机制等与国际接轨。
第三十六条 实行行业、企业、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质量多元评价制度,形成对培养模式、培养过程、培养效果的全面评价机制。
第三十七条 发挥骨干辐射作用,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联合行业、企业及其他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组建技工教育集团,优势互补,促进区域技工教育发展。
办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制教育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取得预备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80%以上,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到95%以上。
第三十九条 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全面发展,效果显著。学生操行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学生身体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5%以上。
第四十条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达98%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达85%以上。
第四十一条承担的各类职业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班学员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达80%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学员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达95%以上。为企业提供的在职职工培训和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的终身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企业、劳动者、当地政府的好评,社会满意率达90%以上。
第四十二条 重视技能竞赛活动,能够为社会提供技能竞赛服务,承担过省级以上的技能竞赛工作。建立了技能竞赛的表彰激励机制,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第四十三条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教学水平普遍较高,学生满意率高。近三年有20%以上教师的教科研成果、技术改造与发明、教材开发等获得部级以上奖项,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公开出版。在参与企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服务中有明显成果或效益。
第四十四条 工作中努力创新创优,注重解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同类院校中起示范和引领作用,近三年受到地方政府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