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2020年辽宁省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辽委发〔2010〕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精神,落实《辽宁省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辽人社发〔2013〕15号),进一步加强对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8日

  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是指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评审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复审确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厅支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要围绕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主要依托“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辽宁省功勋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技术能手”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以及在特殊行业技术领域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领办或创办。

  第五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省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

  条件:

  (一)领创人员。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领创人员应为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站日常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荣获高技能人才楷模称号;

  2、 荣获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3、 荣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4、 荣获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称号;

  5、 荣获辽宁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称号;

  6、 荣获“辽宁省技术能手”称号;

  7、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8、 荣获国内其他地区省级及以上同等荣誉称号和享受同等待遇的省外优秀高技能人才;

  9、 在特殊行业技术领域具有绝技绝活的高技能人才。

  (二)依托企业建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领创条件的人员;

  2、本企业技能人才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3、具备在本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技术研发、传艺带徒需要的工作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生产科研仪器设;

  4、申请建站的企业对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重视,能够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为进站注册大师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

  5、申请建站的企业,应按照规定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三)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领创条件的人员;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具备在本单位开展技术攻关、技术研发、传艺带徒需要的工作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生产仪器设备;

  4、申请建站单位对设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重视,能够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支持,为进站注册大师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于每年年初启动组织申报和评审程序。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企事业单位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专家,依据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设置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本地区申报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省属单位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须经省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底。

  (二)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办报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申请设站单位的自然情况以及工作站目前的基本条件、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职业(工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领创人的简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计划目标等。

  2、论证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修方向、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同时提供: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有关情况说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 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4、《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申请表》。

  5、领创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奖证 书及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在本年度项目评审前将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申报项目情况及评审安排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报告,经厅党组通过后,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名义组织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材料评审,得出申报单位材料评审得分。材料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从有关企业单位抽调一线技能专家组建现场考评组,由材料评审专家带队分赴各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审结束后,由项目主持单位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报告,经厅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有关部门履行资金拨付程序。通过评审的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为当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授予“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牌匾。

  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每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费用、培训用品购置、技术交流与推广费用、进站注册大师奖励津贴等项支出,所需资金从省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辽宁省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资金、管理、核算责任到人。

  (二)单独建立资金设备台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站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5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承担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定期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四条 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均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