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民政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有效规范办学活动和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技工学校的唯一合法办学凭证,不得出借、转让,除发证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二、颁发权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办学许可证》法定发证机构。

  三、颁发范围:凡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均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其办学资质、条件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暂缓发证,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注销办学资格。201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技工学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批准后,直接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办学许可证》的使用

  (一)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技工学校,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办学许可证》。

  (二)国有企业(行业)主办的技工学校,凭《办学许可证》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到其主办单位注册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民办技工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后,需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以取得法人资格。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技工学校法人登记和进行年检时,需将《办学许可证》作为申请要件之一。

  (四)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技工学校,需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 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同等政策待遇。

  附件:1.《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说明

  2.《辽宁省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样式

附件1-2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