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原《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2017〕3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给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文件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培训政策,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般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是指: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参加培训前先行由个人缴纳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以下非特指均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信用支付”是指:政府通过第三方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待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项目省级及以上另有实施细则的,依照其具体细则执行。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意愿, 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范围内,选择

  参加相应专业(工种) 的培训。

  第四条 地方自行确定职业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为支持各 地开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现代商贸流通服务等新业态、新动 能行(产) 业培训,省级不再统一制定培训补贴项目和对应的培 训补贴标准, 由各地根据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 自行确定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并报省级备案。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

  第五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 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 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 登记失业人员(以下均简称五类人员), 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 工、省级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

  第六条 对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当地政府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职业培训 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 布本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 训专业,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七条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 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劳动预备

  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4〕108 号) 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八条  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 训机构或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 培训补贴。对按有关规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 业按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规定标准拨付给企业职 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含工匠技师) 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 贴。

  第九条 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培训后经市级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组织考核并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创 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对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各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 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 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 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

  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 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入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 对五类人员参加指导目录内各专业(工种)培训, 通过不同工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 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其先期垫付或信用 支付的培训费、鉴定费和财政补贴职业培训资金实行由第三方资 金监管平台托管。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培训补贴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由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托管银行分 别设立“职业培训资金结算专用存、付款账户R(以下简称“专用存 款账户R和“专用付款账户R),并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样式详见附件 1 )。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向报名学员提前履行培训政策及培训 须知告知程序,学员通过培训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依据和培训 机构签订的《职业培训协议书》(样式详见附件 2),由学员本人 办理垫付或信用支付的培训费和鉴定费存入专用存款账户托管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政府补贴指导目录规定标准 1 : 1 比例备付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 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拨付流程和渠道。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对个人申领补贴的审核结果按照资金 托管协议规定流程向托管银行提出职业培训补贴付款通知书和 培训费划拨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1 )。

  第十八条 托管银行根据管理部门出具的职业培训补贴付 款通知书和培训费划拨通知书,将专用付款账户的财政补贴资金 支付到学员本人银行账户(含社会保障卡),同时将专用存款账 户托管的培训费、鉴定费划入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对出现违约责任的培训机构,由管理部门按照相 关协议向托管银行提出扣减培训费意见。由此产生的专用存款账 户结余资金, 由托管银行按协议明确的流程办理。

  第二十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和培训机构产生纠纷当事双方 协商无果后,经仲裁机构裁定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培训的,可由 学员或培训机构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单方提出解除 资金托管申请。管理部门收到解除资金托管申请,经过核准后, 通知托管银行履行托管资金划转手续。

  职业培训补贴的申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五类人员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申请者本人《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以下均简称《就业创业证》;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加 载本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的社会保障卡,下同)、职业 资格证书原件, 留存复印件;

  (二)《职业培训(鉴定) 补贴个人申领表》(样式见附件 3 )

  (三)《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4);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 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 票)。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 失业人员委托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还需递交的 材料:

  (一) 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 证复印件》);

  (二) 初(高) 中毕业证书;

  (三) 代为申请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创业培训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申请者本人《就业创业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留存复印件;

  (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样式见附件 3);

  (三)《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见附件 5);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 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 票) 原件。

  第二十三条 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学员身份证、初(高) 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 印件(未满 18 周岁申请者凭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6);

  (三)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样式见附件 7);

  (四)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 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往来票据(或税务发票) 原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制培训预支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 培训计划;

  (三) 学徒名册;

  (四) 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  《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8);

  (六)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样式见附件 9);

  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申请其余补贴资金时需递交的材 料:

  (一) 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徒花名册;

  (二) 完成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复印件;

  (三) 不低于 10 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四)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原件, 留存复印件。

  (五)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申领技师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培训合格证书、工匠技师培 训合格证书);

  (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样式见附件 3);

  (三)《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10);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技师培训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 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样式见附件 10);

  (五)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技师培养协议;

  (六)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 完成培训任务的学员花名册;

  (八)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原件, 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 困家庭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申领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 学员职业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 制的项目制培训合格证书) 复印件;

  (三) 培训计划和大纲;

  (四) 培训内容和教材;

  (五) 授课教师信息;

  (六) 全程授课视频资料;

  (七) 完成培训任务的人员花名册;

  (八) 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 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原件。

  第二十七条 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二) 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领表》(样式见附件 3);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五)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 务发票)。

  第二十八条 申领生活费补贴需递交的材料:

  (一) 农村劳动预备制学员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 城市低保家庭劳动预备制学员需提供证明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三)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所获职业资格证书 (含项目制培训合格证书) 复印件。

  (四) 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收费高于指导目录标准的,按指导目 录规定标准补贴。收费低于指导目录标准的,按实际收费补贴。

  第三十条 对符合申请培训补贴条件、材料齐全真实准确 的,管理部门在每月 15 日前集中受理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拨付意见,将培训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或企 业、培训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生活费补 贴,支付到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对企业和培训 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银行基 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确 定培训补贴的发放部门及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建立职 业培训资金发放台账(要求见附件 11 )。

  第三十三条 在确保个人隐私前提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每年定期在部门官网上对各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 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部 分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培训内容、取得培训成果等)。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专业(工种)、 同等级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待遇中相同项目 补贴重复领取。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经办,谁保管”的原则, 由经办部门留 存的相关材料,作为职业培训补贴情况的原始材料,装订成册, 统一编号,并责成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随时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职业培训服务 窗口,公开服务事项,履行告知承诺,提供办事指南,实行“一窗 式受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第三十七条 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强化信息管理,全省 统一建立职业培训管理系统,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实现标准化服 务,推广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 结果网上实时查询等功能。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明确纪律要求 和行为规范,完善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在管 理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等场所设立“监督举报公示” 标牌,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当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负责解释。原《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2017〕38 号) 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职业培训资金托管协议》(样本,内含《职 培训补贴支付通知书》和《培训费划拨通知书》样本)

  2.职业培训机构与学员签订的《职业培训协议书》(样本)

  3.《职业技能(培训) 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样本)

  4.《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5.《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6.《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7.《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样本)  

  8.《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9.《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学徒制培养协议》(样本)

  10.《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  

  11.辽宁省职业培训资金拨付台账要求和订装次序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