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19〕127号)有关要求,做好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3日
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19〕127号),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指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为财政部门用于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市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围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展培训基地项目建设。
第四条 申报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应以培养高技能人才,即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为目标。能够为社会提供高级职业技能实训服务,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每年按规定从全省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及企业,选定8至10家省级培训基地,并给予每家30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实施期限自发文公布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之日算起。
第六条 培训基地主要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技能人才水平。同时,承担技能人才考核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建有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二)培训能力。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有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特色专业(职业、工种)3至5个,及相匹配的场地、实训装备等。能满足年培训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三)师资队伍。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企业合作。项目申报单位为院校、培训机构的,与4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4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课题研发、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以往年度国家或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没有实施完成的,不可再次申报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八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地推荐。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推荐本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并将申报材料按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样本见附件1)、《×××(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样本见附件2,含《×××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现场答辩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拟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三)实地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定的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复核。专家实地听取拟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介绍前期基础工作、建设项目思路、资金具体预算安排及实施方案等方面情况,对建设项目相关的场地、设备、管理体系、培养体系等进行实地复核。
(四)社会公示。将实地复核合格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及补助资金等信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及补助资金,并授予建设项目单位“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牌匾。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的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购置培训基地内部办公设备和非教学培训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他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落实本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制定的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资金、管理、核算到项目,责任到人。
(二)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建设项目实施期满后,围绕重点建设的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技能人才的能力。扩展企业合作关系,深化企业合作内容。建设项目实施期满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50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经验规律。通过实施建设项目,提炼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为进一步建设培训基地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施期满时,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由省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形成结项审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承担对本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建设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建设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建设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期满1年时,在建设项目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建设项目中期实施情况及下步工作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结合项目产出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将追回项目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评审、牌匾制作、评估、审计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样本)
2.《×××(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样本)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