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人才引领发展的关键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开展东北地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1号)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辽宁省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辽宁省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以下简称“特培”)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引领发展的关键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东北地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特培工作,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实施,面向我省少数民族自治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级市(主要包括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左蒙古族自治县和凤城市、北镇市),开展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
第三条 辽宁特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根据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培养急需紧缺人才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中高层次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坚持紧贴岗位需要和培养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采取工作实践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从2025年起,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骨干,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每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达的指标,从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选拔一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安排到有关省(区、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1年的特殊培养和实践学习。
第五条 特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辖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级市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员培养按本办法执行,学员培养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章 学员选拔
第六条 选拔范围:
(一)少数民族自治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级市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
(二)重点培养教育、卫生、农牧、工程技术等基础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并有针对性地培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和长期在当地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往届特培学员一般不作为选拔培养对象。
第七条 选拔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勤奋敬业、作风正派、热爱本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以及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
(三)一般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治学严谨,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理论功底和一定的课题研究、学术技术水平,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参加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10年以上,退休后仍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的个别急需紧缺专业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距法定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六)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史或可能影响正常培训的其它类疾病。
第八条 选拔程序:
(一)印发通知。每年年初,根据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县级市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培养重点领域,科学合理分配年度人选名额,印发选拔通知。
(二)推荐人选。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分配人选名额组织开展推荐工作。由符合条件者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申报人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能力业绩等情况进行公示推荐,经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确定人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人员进行评议选拔,对行业领域、从事专业、研修方向等情况进行归类、综合平衡,形成建议推荐人选名单,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员人选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联系培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学员专业,确定培养单位。培养单位确定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学员培养单位安排情况。
(五)签署培养协议。选送单位收到报到通知后,与学员签署协议,明确可量化可操作的培养任务、培养期间的责权和返岗后最低服务年限,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提交培养单位,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制定培养方案。培养单位对学员实行导师制培养方式,根据选送单位培养需求、学员自身情况和本单位师资状况,在充分征求选送单位和学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培养导师,做好培养导师与学员的前期对接,由导师和学员共同制定并签订具体的培养方案,经培养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抄送选送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学员管理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学员分布情况,建立片区内部管理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具体负责小组学员内部统一管理和联系工作。学员和每个小组每季度要以书面形式向选送单位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学习和工作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学员的学习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 学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培养专业和培养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学员根据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对口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培养。学员特培期间的学习管理、岗位安排、考核、后勤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由培养单位和选送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学员赴培养单位学习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学员行前培训,深入了解掌握特培工作的目的意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学习和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至培养单位,参加培养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培养单位在抓好学员业务培训的同时,切实加强学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学员在特培期间按在岗对待,享受选送单位同职级干部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各种津补贴等不变,可正常参加职称评聘、晋升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 学员在特培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可以申请奖励专利;涉及知识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培养单位、派出单位约定办理。相应业绩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学员要严格遵守特培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学习安排,遵守选送和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学员在特培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国内外考察培训等任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学员在特培期间原则上不得休假,不得随带家属和其他人员,不得擅离培养单位。
第十八条 特培期间发生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分别向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培养单位、选送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十九条 学员因病(事)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病(事)假或中断培养。因病(事)请假3天以内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因病(事)请假3天以上10天以下的(含10天),经小组负责人、培养单位书面同意后报选送单位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因病(事)请假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含30天),经培养单位、选送单位、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因病(事)请假30天以上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批准可中断培养,不进行结业考核。
第二十条 学员在特培期间,因身体原因、意外事故或违反特培相关规定等不宜进行培养的,经培养单位、选送单位、小组负责人确认属实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中断培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员培养期满结业后即返回派出单位工作。学员返岗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转换工作单位,不能调离所在县(市),确需转换或调离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学员实行信息化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我省特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完善,学员选拔、培养、管理、服务、返岗和证书查询打印等可在系统中“一网通办”。
第四章 学员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员培养期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考核方案,组织结业考核。学员考核分为普通学员考核和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考核。考核合格者,发放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普通学员考核,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选送单位、培养单位和内部管理小组进行。
(一)选送单位考核。选送单位重点对与学员签署的培养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在选送单位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
(二)培养单位考核。培养单位重点对学员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培养单位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
(三)内部管理小组考核。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重点对学员学习考勤、参加学习交流活动以及遵守纪律、请销假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内部管理小组考核表上填写结业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
(四)确定考核等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选送单位、培养单位和内部管理小组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考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选送单位、培养单位进行。派出单位、培养单位按照普通学员相同考核内容,对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进行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结合选送单位、培养单位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不限定比例。
(一)普通学员考核档次。选送单位、培养单位和内部管理小组三项考核量化赋分均80分以上的,结业考核档次确定为优秀;三项考核量化赋分其中一项在60分以下的,结业考核档次确为不合格。
(二)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考核档次。选送单位、培养单位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项考核量化赋分均为80分以上的,结业考核档次确定为优秀;三项考核量化赋分其中一项在60分以下的,结业考核档次确定为不合格。
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结业考核等次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享受优秀等次特培学员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员,结业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收到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特培学习的。
(二)未签订培养协议、培养方案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前培训和中途退出特培学习的。
(四)未履行请销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五)严重违反特培有关规定和选送、培养单位规章制度,影响恶劣的。
(六)不服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管理的。
(七)未按要求和时限报送结业考核相关材料或报送的结业考核材料无考核意见和推荐考核等次的。
(八)其他违反特培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确定为优秀考核等次的学员,视为完成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任务,颁发特培证书;培养期满后,首次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可视为已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可享受一次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在岗位晋升、提拔使用、评先选优、考察培训等方面可优先考虑和推荐。
(二)确定为合格考核等次的学员,视为完成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任务,颁发特培证书;培养期满后,首次参评高一级职称时,可视为已达到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三)确定为不合格考核等次的学员,不得再次参加特培,选送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特培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监督检查、配套政策制订。
(二)建立学员内部管理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学员行前培训、学员走访慰问交流、特培工作回访。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完善特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学员、培养单位信息档案,及时掌握学员在培养过程中以及返岗后的有关情况。
(五)组织结业考核,制订结业考核方案,颁发学员结业证书,指导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做好学员享受优惠政策登记建档工作。
(六)总结特培工作经验成效,加强特培工作的宣传。
厅机关人才开发处负责全省特培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配套政策制订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承担。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项特培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和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特培工作。
(二)做好本地区学员的选拔推荐、结业考核、跟踪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及时有效解决本地区特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违反特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认定并处理。
(四)加强学员特培期间的日常监管,指导选送单位做好学员返岗后的使用工作,按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学员返岗后作用发挥情况。
第三十一条 选送单位职责:
(一)积极在本单位开展特培工作的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
(二)建立本单位学员数据库,做好动态管理。
(三)主动与培养单位对接,介绍学员所从事工作、专业技术特点等情况。与学员签署培养协议,提交培养单位,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不定期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培养单位、学员沟通,与培养单位共同做好学员特培期间的学习管理、岗位安排、考核、后勤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五)保证学员在特培期间,除提拔使用外,原则上不得调整和变动,应保留其原岗位及职务、待遇,不得随意要求学员提前返岗或中断培养。
(六)配合做好结业考核,对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考核情况。
(七)做好返岗学员的培养使用,将其放到合适岗位,创造机遇,提供舞台,有计划地安排其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在人才选拔、项目申请、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学员返岗满一年后填写跟踪培养回访表,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特培学员返岗后作用发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培养单位职责:
(一)根据选送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学员自身情况,结合本单位师资状况,切实落实导师制培养方式,为学员择优安排培养导师。根据学员知识结构、能力现状和业务需要,为学员量身制定订单式、个性化的培养方案,经审定后实施,并抄送选送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根据选送单位和学员需求,把学员安排在适当工作岗位上进行学习锻炼,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科研项目,采取多种培养方式,使学员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突出培养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加强学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在抓好业务培训的同时,把思想教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贯穿特培过程始终,利用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资源优势开展爱国主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教育活动,引导学员充分认识党和国家的关怀、人民的期待和自身肩负的使命,勇于克服困难,服从组织安排,主动融入当地环境,刻苦学习,深入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完善学员日常管理办法,建立学员培养档案,包括学习期间考试学习成绩单、学习总结等。落实学员请销假、定期报告学习情况等有关制度。加强与学员的沟通交流,掌握学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动态,与选送单位共同做好学员特培期间的学习管理、岗位安排、考核、后勤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选送单位反馈学员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五)健全学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具体办法,畅通联系渠道,积极稳妥处置突发事件。
(六)建立完善学员培养考核制度,根据培养内容安排,科学制定培养质量评估标准,适时评估培养效果,及时调整培养方案。做好学员结业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考核情况。
(七)同学员建立长期联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与学员选送地区和单位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三条 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职责:
(一)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特培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负责本小组学员的总联络、总协调工作,帮助解决本小组学员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及时收集整理本小组学员学习、科研、实践等活动的情况、图片资料,并编报工作简报,撰写有关材料。定期组织小组学员开展文化和学术交流活动。梳理年度工作,总结学术成果,编报小组年度工作总结和成果汇编。
(三)督促小组学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选送单位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学习、工作情况。
(四)协助培养单位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小组学员报到、特培期间请销假等相关工作。
(五)做好普通学员结业考核工作,对考核结果在小组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员职责
(一)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自觉加强专业技术学习,按照培养方案,提升自身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特培有关规定和选送单位、培养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四)自觉服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选送单位、培养单位、内部管理小组负责人管理,及时主动报告个人学习、生活、工作等情况。
(五)结业返岗后,要主动做好表率示范作用,发挥所学专长,为本单位、本地区、本领域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