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人社〔2016〕5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

  经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同意,现将《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报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3日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省、市、县(市、区)教研室,以及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职称评审是指对拟聘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的综合评价。

  未列入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范围的其他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学校(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的当年可聘用岗位数额,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参加职称评审人数,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确定评审权限和工作体制。省直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省、市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单位)按照评聘结合制度要求制定的岗位聘用标准条件。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职称评定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跨学校(单位)评聘的,须向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评审通过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单位)实现聘任。

  第八条  学校(单位)应成立评聘推荐委员会,其中一线教师应占适当比例。评聘推荐委员会结合申报参加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对照省、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应岗位聘用标准条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参加职称评审的人选。学校(单位)将上述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职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参加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推荐人选,由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省定推荐名额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推荐人选须在本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向省呈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须由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统一报送,学校(单位)填写《辽宁省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经相应职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在评审前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规则、工作程序等事项,报经评审委员会组建审批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7人,副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3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成员一般不少于11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正高级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任职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所占比例应不少于60%;其他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须由现聘任为相应及以上职称(职务)等级的教师和其他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所占比例应不少于70%。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学校(单位)推荐的参加评审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经历。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报前期工作情况和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程序、办法、要求。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学科(专业)分组审阅评审材料,根据需要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集体评议、专家投票等一种或多种评价方式,形成初步评议意见。

  (三)学科(专业)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步评议情况,提出分组审阅和初步评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例会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评审委员会到会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过网站、纸质文件等形式,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向评审委员会组建审批部门报送规定材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存档材料。

  第十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审批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再重新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其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经核准公布的评审通过人员,按规定领取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评定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评审通过人员个人档案,其他两份分别由聘用学校(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留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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